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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分析食用菌物品标准解读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规定,食用菌的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是评判食用菌是否合格的关键之一,它包括了外观、色泽、香味等方面,不得混入非法种类,且应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

理化指标则涉及砷、铅、汞、三氯乙醚(六六六)、DDT等五项含量限值。其中铅是一种重金属,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尤其对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影响较大。国家标准规定干燥食品中铅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公斤,而鲜品不得超过0.5毫克/公斤。

汞作为一种环境污染物,其毒性与化学形态有关。在食品中微量的汞可以通过排泄而不引起危害,但过量摄入尤其是甲基汞会导致健康问题。因此控制食品中的汞含量至关重要,国家标准要求干燥食品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0.2毫克/公斤,而鲜品不得超过0.1毫克/公斤。

砷元素本身并不具毒性,但易于氧化成剧毒的三氧化二砷(即砒霜)。食用菌中可能存在土壤和环境中的砷污染,因此国家标准要求干燥食品中的砷含量不得超出1.0毫克/公斤,而鲜品不得超出0.5毫克/公斤。

最后,还有两种有机氯农药,即六六-six和滴滴涕,这些因其残留期长,在使用后仍可能在土壤中留存下来对食用菌造成污染。因此国家标准将它们各自设定为:干燥或鲜品均不允许超出各自的极限值,即每种都不应超过0.2毫克/公斤。此外,由于这两者极易残留在土壔上,使得长期以来使用这些农药后所带来的风险仍然存在,所以需要特别注意监测控制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