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食用菌的物品标准意义
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了食用菌的质量控制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是评估食用菌品质的重要依据,它要求产品外形、色泽和香味保持原有的特征,不得掺杂非法种类,并且必须无异味、无霉变和虫蛀。
理化指标则涉及到砷、铅、汞、三六六、三氧化二砷(即砒霜)以及滴滴涕等五个要控制的化学成分。在这些中,铅是一种有害重金属,对人体多器官造成毒害,其蓄积性较强,对婴幼儿尤其危险。国家规定干燥后的食用菌铅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公斤,而鲜食用菌不得超过0.5毫克/公斤。
汞作为一种环境污染物,可以通过空气、水质和土壤进入食品链,其毒性与存在形式有关,无机汞相对安全,而有机汞特别是甲基汞则易吸收且具高毒性。因此,食品中的微量汞可能不致引起健康问题,但摄入过多会导致蓄积性中毒。国家标准要求干燥后食用菌中的汞含量不超过0.2毫克/公斤,而鲜食用菌不得超过0.1毫克/公斤。
砷元素虽然在自然界稀少,但其氧化产物如三氧化二砷极为剧毒,因此对食品污染具有潜在风险。主要来源于农药使用或工业废弃物排放。此项限值设定为:干燥后的食用菌应限制在1.0毫克/公斤以下,鲜品应低于0.5毫克/公斤。
至于六六六(DDT)及其它类似农药,如滴滴涕,由于长期残留的问题,这些农药已经被禁用于农业。但由于残留时间长,在土壤中仍可检测到残余物。这一项限值分别设定为:干燥后的及鲜状食用菌均需限制在各自的零点两百微米以上零点一百微米以下之内,即总共每千克不能超出200μg左右。一旦超出将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因此对于所有参与从生产到消费链条的人员来说都必须遵守这一严格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饮用的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