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食用菌物品标准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食用菌的质量评定需要考虑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是判断食用菌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重要依据,包括外形、色泽、香味等,产品不得混有非食品成分,如异味、霉变或虫蛀。
理化指标则涉及到砷、铅、汞、三六六和滴滴涕等五种污染物的检测。其中,铅是一种重金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其含量在干食用菌中应不超过2.0毫克/公斤,在鲜食用菌中应不超过0.5毫克/公斤。
汞同样是一个潜在的环境污染物,它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并且具有蓄积性毒性,易于通过食品链传播。因此,对于汞含量也有一定的控制要求,即干食用菌中的汞含量应不超过0.2毫克/公斤,而鲜食用菌则为0.1毫克/公斤。
砷虽然本身无毒,但其氧化产物三氧化二砷极为剧毒,因此对于砷元素也有相对较高的限值:干食用菌中的砷含量应不超过1.0毫克/公斤,而鲜食用的限制更低,为0.5毫克/公斤。
最后,关于六六六(DDT)和滴滴涕(Dieldrin),这两种农药曾经广泛用于农业保护,但由于其残留期长且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现在已被禁止使用。在监测这些农药残留时,也有相应的限值规定:干与鲜食品都不得超出每千克零点二微升至零点一微升之间。
总之,这些标准对于保障消费者安全起着关键作用,同时也是对生产商提出了严格要求,以确保市场上的所有食品品质均达到国家设定的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