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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食用菌物品标准解读

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96-1996《食用菌卫生标准》明确规定了食用菌的质量控制指标,包括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感官指标是评估食用菌品质的重要依据,它要求产品外形、色泽和香味保持原有的特征,不得掺杂非法种类,并且必须无异味、无霉变和虫蛀。

理化指标则涉及到砷、铅、汞、三六六、三氧化二砷(即砒霜)以及滴滴涕等五个要控制的化学成分。在这些中,铅是一种有害重金属,对人体多器官造成毒害,其蓄积性较强,对婴幼儿尤其危险。国家规定干燥后的食用菌铅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公斤,而鲜食用菌不得超过0.5毫克/公斤。

汞作为一种环境污染物,可以通过空气、水质或土壤进入食品链,其毒性与存在形式有关,无机汞相对安全,而有机形式如甲基汞则易吸收且具高毒性。微量摄入可排出,但过量会导致健康损害。因此,限制食品中的汞含量至关重要,干燥后的食用菌应不超过0.2毫克/公斤,而鲜食用菌为0.1毫克/公斤。

砷元素在自然界稀少,但其氧化物三氧化二砷极为剧毒,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主要污染来源于土壤和环境。在干燥后,食用菌中允许的砷含量为1.0毫克/公斤,鲜品限值为0.5毫克/公斤。

最后,将六六六和滴滴涕这两种有机氯农药进行监控,因为它们具有残留时间长的问题,即使已停产,也可能在土壤中留存。这两者在干燥后的食品中允许最大含量分别为0.2毫克/公斤(同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