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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

根据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免征部分商品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4号,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印发给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自产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采摘、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购入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后购买的农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利用自产茶绿茶经筛选、风选、分选、粉碎、干燥、均质等工序精制的精茶,不按照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执行,按规定税率征税。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

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农产品是指种植、水产养殖、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征税范围包括:

1. 植物植物

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主食植物果实的总称。该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序加工的粮食(如面粉、大米、玉米面、残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由谷物加工而成的熟食不征收此商品的税。

(2)蔬菜

蔬菜是指可用作配菜的草药和木本植物的总称。这种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泡菜、泡菜、泡菜

、泡菜、泡菜

而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腌制蔬菜也属于本商品的征税范围。蔬菜罐头

(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装,用废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在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内。

(3)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子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子。该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干烟、干烟叶和初级烤烟叶。

1.干燥烟叶。它是指使用太阳能在露天干燥的烟叶。

2.将烟叶晾干。指在干燥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3.烟叶进行第一次检查。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烘烤的烟叶。不包括在专业再烘烤厂烘烤的重新烘烤烟叶。

(4)茶茶

是指从茶树中采摘的新鲜叶子和芽(即茶绿),以及首先通过吹干、揉捏、发酵和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茶。本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毛茶(如黑发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副售茶、茶饮与各种药品混合,不征收本商品税。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食用的水果,如水果、干果(如干果)

荔枝、肉桂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水果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配料、咖啡豆等。

通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坚果、坚果、碾磨园艺植物(如胡椒、四川花椒等)均不征收此商品的税。

(6)药用植物药

用植物是指作为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等。

由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片剂、丝绸、块状、段状等中药片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无须就此货品课税。

(7)油厂油

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朵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从中提取芳香油的

芳香油植物也需对该商品征税。

(8) 纤维厂纤维植物

是指将其纤维用作纺织品、造纸原料或绳索的植物,如棉花(包括籽棉、皮棉、羊毛棉)、大麻、黄麻、芙蓉、苎麻、麻、亚麻、罗布、阿巴、剑麻等。棉

短绒和麻纤维脱胶(洗涤)后的大麻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9)糖厂糖

厂是指主要用于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产品林产品

是指树木、灌木和竹子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 征税范围包括:

1. 日志。它是指将其砍伐的树木、灌木和锯木片的树枝、芽、尖端或皮肤去除到一定长度。

锯材无需对这种商品征税。

2.原竹。它是指将砍伐的竹子的树枝、尖端或叶子去除,并将竹段锯成一定长度的竹子植物。

3.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树胶、桃胶、樱桃胶、阿拉伯树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橡胶)。

4、其他林产品。指除上述林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产品,如竹笋、竹笋干、棕榈竹、棕榈布、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咸水竹笋也需要为此商品纳税。

罐装竹笋不需要为此商品纳税。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上述植物以外的各种人工和野生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土豆、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干

土豆、干藻、农产品剩菜等,也在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内。

2. 动物动物

包括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这些动物是自然养殖和生长的。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自由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类和海洋哺乳动物。该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蛋)、虾苗、蟹苗、贝类(稻草)以及经过冷冻、冷藏、腌制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鱼干、

虾干、

螃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鱼干、虾干、虾干、扇贝干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熟水产品

各种水产品罐头不征税。

(2)畜产品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饲养、取得、捕获的各种畜禽。该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 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制品,

包括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咸肉、内脏、头、尾、蹄等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组织。

各种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制品,如培根、腌肉、培根等,也需缴纳此商品的税。

各种罐头肉和熟肉制品均不征税。

3.蛋制品。指各种家禽和爬行动物的鸡蛋,包括新鲜鸡蛋和冷藏鸡蛋。加工咸蛋、

松蛋、腌蛋等,也在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内。

各种类型的罐头鸡蛋无需对此商品征税。

4.鲜奶。它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灭菌等加工过程产生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均不征收此商品的税。

(3)动物皮

动物皮是指未鞣制的皮革和直接从各种动物(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身上取下的皮革。

生皮和用水、盐水或

防腐水浸泡、刮擦、脱毛、干燥或熏制的皮革,未经鞣制的,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动物毛绒

是指各种动物未经清洗的毛发、绒毛和羽毛。洗羊毛

、洗羊毛等不在本商品的征税范围内。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以外的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1.蚕茧。这些包括新鲜和干燥的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它是指收集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骼、贝壳、动物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