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吃货们的福音万众期待的菌类政策法规终于来啦

我很高兴地告诉各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在第7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在我将它公布出来,并且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我们制定了这个条例。

第二条在县级以上,我们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我们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我们还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

我要告诉大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我们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有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有责任,并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方便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询问和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这个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这个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

我要告诉大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一起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且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也应当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我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医疗机构既要接收病例,也要报告病例。如果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例与食品安全有关,就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食品中毒病例的救治工作,并负责相应的卫生保健和后续服务。

如果我患有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或者怀疑自己患有这些疾病,我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将有关疾病信息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有必要,他们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也要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来承担。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时,需要知情同意。同时,他们还需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妥善保管样品和监测数据。

如果我担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就可以进入相关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那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需要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时进行风险评估;

(二)需要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提供科学依据时进行风险评估;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物质或者新型食品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我是食品安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时,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需要评估某种物质或因素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二)需要评估某种食品安全隐患的严重性或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三)需要评估某种新型或新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同时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和分析情况。

如果我是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我需要了解以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会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

我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并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标准。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后,我需要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个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以确保标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保障食品安全。

如果我是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我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并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如果我是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我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如果我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设立食品生产企业之前,我需要先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如果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规定,我需要按照其规定进行操作。

我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我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如果我违反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查封场所、暂停生产等措施。

如果我是一名食品生产经营者,我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如果我的营业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我需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如果我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我需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我存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形,他们会责令我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如果我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他们会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我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我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需要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所在食品生产企业报告相关情况。如果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我需要立即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接触食品的工作。

如果我从事涉及到食品口岸工作的工作,然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或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话,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将我调整到其他的不会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我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以及其他事项需要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我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法律规定需要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记录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销售票据。具体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间不能少于2年。

如果我所在的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制度,企业总部可以统一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过程;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记录制度需要严格落实,尽可能进行相关检测。

作为一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的人员,我需要了解以下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原料的检验,以确保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我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

我所在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况,我们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的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除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我所在的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制定并实施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保证监督抽检结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作为一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的人员,我需要了解以下事项:

我所在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且将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如果我所在的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需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信息齐全的销售票据,并将记录和票据保存不少于2年。

我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以此提高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假如我所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原料时,需要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下,应当停止加工或者使用,以避免因此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需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以保证各项设备和设施良好运作,避免食品污染和交叉感染。

作为一名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我需要了解以下事项:

我所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禁止使用未经过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以确保餐具、饮具卫生、干净。

如果因为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我的食品生产者可以继续销售,但需要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如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我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避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样做有助于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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