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截止2011年10月

1、增值税

 

(一)农产品优惠政策及农产品范围界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谓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实行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有关规定。

三、农产品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的通知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及部分项目免征的通知》根据《增值税通知》【(94)财税004号】的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现将有关问题印发给你们,并澄清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直接从事动植物的种植、收获。 养殖、捕捞渔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标注所列自产农产品; 销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列在附注中。 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绿,经过筛分、风选、分选、破碎、干燥甚至堆放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不按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农业生产者。 执行本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农产品征税范围包括:

1. 植物

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1) 食品

谷物是指各种主食植物的果实的总称。 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等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过磨粉、脱壳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矿渣等)。

刀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条皮、米粉等粮食仿品也属于这些商品的征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以及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属于本品征税范围。

(2) 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及少数可作为副食品的木本植物。

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艺加工的蔬菜,如泡菜、泡菜、泡菜、咸菜等,也属于该产品征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等材料包装并采用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本产品不征税。

(2)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和简单加工的烟叶。 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风干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 它是指利用太阳能在露天干燥的烟叶。

2、将烟叶烘干。 指在烘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烟草第一次离开。 是指由烟农直接烘烤的烟叶。 不包括由专业再生工厂腌制的再生烟叶。

(4) 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和芽(即绿茶),以及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的初茶。 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各类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市售茶、与各种药品混合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5) 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食用的水果,如水果、干果(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果瓜(如哈密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如胡椒、花椒、八角、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罐头水果、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及干果、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胡椒粉等)均不征税。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由上述药用植物加工而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7) 油料厂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含芳香油植物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8) 纤维厂

纤维植物是指以纤维为纺织、造纸或绳索原料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皮棉)、大麻、黄麻、红麻、苎麻、苎麻、亚麻、罗布麻、蕉麻等。剑麻。 等待。

棉短绒和大麻纤维脱胶所得的干(水洗)大麻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9) 糖厂

糖厂是指主要用于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 林产品征税范围包括:

1. 日志。 是指砍伐除去枝、芽、尖或树皮,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的乔木、灌木。

锯材不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2.生竹。 是指将竹类植物砍伐,除去枝、尖或叶,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 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香、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

4、其他林业产品。 指除上列林产品以外的各种其他林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枝、叶、树皮、藤等。

盐水笋也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植物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和野生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秆、豆类、薯类、藻类等。

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植物、农产品下脚料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2. 动物

动物包括各种人工饲养和自然生长的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人工捕捞的鱼、虾、蟹、甲鱼、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等。 本产品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甲鱼、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蛤苗(苗)以及经济冷冻、冷藏、盐腌和其他经过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鱼干、虾干、虾米、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等,也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各类熟制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不征税。

(二)畜产品

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饲养、捕获的各种畜禽。 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禽、爬行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哺乳动物、家禽、爬行类肉制品,包括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腌肉、内脏、头、尾、蹄以及其他组织。

各种哺乳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的生肉制品,如熏肉、腌肉、培根等,也属于该产品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不对该产品征税。

3、蛋制品。 指各种家禽、爬行动物的蛋,包括新鲜蛋和冷藏蛋。

加工咸蛋、皮蛋、腌蛋等也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各类罐装鸡蛋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4.鲜牛奶。 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以及经过净化、灭菌等加工程序而产生的乳汁。

由鲜奶加工而成的各种乳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该产品不征税。

(三)动物皮毛

兽皮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禽、爬行类)身上直接剥取的生皮和未经鞣制的生皮。

未经鞣制而浸泡在水、盐水或防腐剂溶液中、刮擦、脱毛、日晒或烟干的生皮也需纳税。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各种动物未经清洗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清洗过的羊毛、水洗过的天鹅绒等不属于本产品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组织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昆虫等的其他组织。

1.蚕茧。 包括鲜茧、干茧、蚕蛹等。

2.天然蜂蜜。 指采集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 年 6 月 14 日

(二)其他农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食用植物油

其他经营粮食的粮食企业,除下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外,均征收增值税:

(一)军用食品:是指凭军用粮票、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供应的食品。

(二)救灾食品: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食品(证)和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助的灾民的食品。

(三)库区移民口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库区移民口粮券(证)按规定销售价格向水库移民提供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比价原则销售粮食。 负责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销售食用植物油,除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有补助的退耕还林还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号)

(四)黑豆出口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黑豆(税号1201009200)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154号)

2. 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散装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豆粕以外的豆粕产品,如菜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等。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组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谷物及粮副产品所占比例不低于95% 。

(3)配合饲料。 是指根据不同饲料对象和饲喂对象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各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工业化生产后,能满足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是指按照饲料产品国家标准,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的能力,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 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质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料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 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为单一散装饲料。 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水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而成的块状预混料。 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 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水函[2005]1127号)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照现行“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可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水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

(1)农用薄膜。

(二)以免税肥料为主要原料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复合肥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免税肥料成本)复合肥原料占化肥总成本的30%以上(比例高于70%)。 “复合肥料”是指经化学或物理方法加工而成的含有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两种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料和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 采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合肥料(又称混合肥料)。 (摘自财税[2001]113号)

(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的批发、零售。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和复合肥继续实行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1]76号)

无动力手扶拖拉机(又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农业机械”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量、零售滴灌带、滴灌管的,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专门用于农业节水滴灌系统的、在制造过程中加工有孔口或其他流出装置、能以滴灌或滴灌方式排放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连续流动。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生产,由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管。灌溉系统。 (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税后退税制度。 (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退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

(一)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用到土壤中,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质。

(二)有机无机复合肥,是指将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混合和/或结合而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合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是指主要来源于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并经过无害化处理,由特定功能微生物和有机物质组成的微生物肥料。并分解。 和有机肥效果肥料。 (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自产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样,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视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免征增值税。

五、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县以下民族商贸企业和民族商贸县供销社销售的货物继续免征增值税(石油、烟草除外)。 (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已于2009年1月1日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已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6、销售自产生物柴油进行综合利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销售自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综合利用是指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动植物油占生产原料的比例不低于70%。

7、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生物有机肥料),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 执行。 新营业税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明确了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养殖及疫病、畜禽、水产动物防治劳务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械耕作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种植、收获、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排水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农、林、牧、渔业病虫害的检测和防治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中种植、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让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产动物养殖及疫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劳务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租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向个人或企业承包(租赁)土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项目营业税的通知》的要求,农业生产中收取的固定承包费(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3.现代农业服务业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育和疫病防治和控制”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经营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纯提供森林管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林木销售经营收入。提供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税。

3、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项目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号) 512号文(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

1. Planting of vegetables, grains, potatoes, oilseeds, beans, cotton, hemp, sugar crops, fruits, and nuts;

2. Breeding of new varieties of crops;

3. Cultivation of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4. Forest tree cultivation and planting;

5. Breeding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6. collection of forest products;

7. Agricultural,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y service projects such as irrigation, prim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veterinary medicine,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8. Ocean fishing.

In addition,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lve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income earned by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following items:

1. Cultivation of flowers, tea and other beverage crops and spice crops;

2. Marine aquaculture, inland aquaculture.

(2)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nounced the scope of prim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at enjoy preferential corporate income tax policies

On November 20, 2008, the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ing the Scope of Prelimin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 (Trial)” (Caishui [2008] No. 149) focused on the exemptions i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specific scope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on “prim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has been defined, and this regulation has been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 2008. Attached is the specific scope of initial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r Caishui [2008] No. 149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Publishing the Scope of Prim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Enterprise Income Tax Policies (Trial Implementation)

The finance departments (bureaus), state taxation bureaus, local taxation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under separate state planning, and the Finance Bureau of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s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preferential corporate income tax policies for agricultural, forestry, animal husbandry, and fishery projects, the “Scope of Initial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Corporate Income Tax Policies (Trial)” is hereby issued. To you, effective January 1, 2008.

The financial and taxation authorities of all localities should promptly provide feedback to the financial and taxation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new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discovered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cope of Initial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Corporate Income Tax Policies (Trial)”.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Council will work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The items within the “Scope of Initial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Corporate Income Tax Policies (Trial)” will be adjusted and revised in a timely manner based on the need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ttachment: Scope of Primary Process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Enjoying Preferential Enterprise Income Tax Polici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2008 Editio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