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种子法实施法律能否保护农民育种权益

原李冠奇 Foodthink 通讯社

 

新种子法背后

育种者权益保护

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扭转我国种业“卡脖子”局面,本次修订以保护育种者权益、鼓励创新为重点,同时对种业进行整顿和规范。 那么,这次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对普通农民,特别是自留种子、注重老品种保护的生态小农意味着什么? 让我们从两个案例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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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颁布,并于2004年、2013年、2015年、2021年修订修订。图片:食品通讯社

案例一:张三是某地区的种粮大户。 他种植了保护水稻品种A,当年收获了一批水稻。 张三发现,作为常规种子出售的大米价格明显高于作为谷物出售的价格,于是他以种子价格出售大米。

在种子法修改之前,张三的行为属于“撇球”,因为授权品种的保护只包括繁殖材料(种子),不包括收获材料(粮食)。 但稻米既是种子又是谷物。 张三可以按照种子的价格出售。 面对监管,张三可以说自己卖的是粮食。 这次修改还包括收割物资,张三出售粮食当种子的行为不再合法。

案例二:李四是某子公司的老板。 他看到朋友王五培育的保护品种B在市场上卖得很好,很受农民欢迎。 他也想趁机发一笔财。 于是李四的公司采购了一批B品种的种子,用它在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育成一批材料,贴上自己的批准文号,以C品种的名义在市场​​上销售。不知道B和C有什么区别,但李四的种子卖得便宜,立即成为当地市场的热销品种,挤压了李四的市场份额。

此次修正案建立了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 顾名思义,本质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EDV)是从原始品种衍生出来的,可以看作是原始品种的改进,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种“改良”。 业内经常提到的提纯复壮、系统育种等,都属于改良方法。 改良品种虽然与原品种有所不同,但核心性状并无根本区别。

现实中,高利润、受欢迎的新品种往往成为模仿和改良的对象,市场上充斥着改良育种。 一方面,原始育种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各国法院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从66起增至252起,其中侵权纠纷占比超过80%。

另一方面,市场上的大多数品种都是由少数流行品种衍生而来,但许多品种具有相似的表型。 长江大学2020年的一项研究指出,2008年至2018年间,以恢复系“华占”为父本选育出148个杂交水稻品种,其母本也高度同源。

目前,种业普遍希望EDV系统能够有效识别原创新品种与改良品种之间的差异,保护原品种的创新能力。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一个品种被认定为EDV的,其生产、复制、销售等需要取得原品种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故事中,如果确定C是B衍生的EDV,而李四想要出售种子C,则需要王五的授权。 但显然,王五不可能无偿答应李斯的要求,这就给了前者要求分配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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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V一例。 两个苹果的表型不同,但基因型的核心性状高度相似,新品种可能鉴定为EDV。 因此,如果想要区分是否是EDV,必须利用分子标记、DNA斑点等生物物种技术检测。 图片:ciopora.org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本次修正案的两个主要内容都围绕种子植物品种权展开。 简单来说,所谓“新品种权”可以理解为“新品种”和“权利”两部分: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认定新品种,根据《国际新品种保护公约》植物品种,必须满足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的要求,并经过复杂、严格的测试; 其次,法律保护新品种权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上述第一种情况是扩大“权利”范围,第二种情况是通过建立EDV制度来改变“新品种”的认定。

此次修正案通过建立EDV制度,旨在完善种业内部的维权制度,让育种者合理分享商业利润。 但众所周知,种子公司无法覆盖所有新品种,专业育种者也无法代表所有育种者。 长期以来,农民有自己保存和培育种子的传统,形成了受保护的商品种子之外的另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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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V系统中权利的派生。 当起点是未受保护的品种时,无论谁衍生它都获得授权; 当起点是受保护品种时,最终衍生品种与原始品种所有者一起获得授权。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衍生品种的其他所有者的中间授权。

那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农民饲养者是否可以纳入商业保护体系呢? 他们的创新成果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农民培育的种子能否认定为新品种?

地方品种与育种品种

从本质上讲,农民和种子公司培育的种子一般分为两类: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 针对这两类,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地方品种是由农民自己驯化和保存的品种。 有些地方所谓的“老籽”、“传家宝”也属于地方品种。 地方品种关系到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种质资源公益性普查后,一般由各地公共种子库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 相关规范性法律法规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

地方品种:也称为农场品种,是在生态和文化多样性地区保存的具有多种用途的品种。 它们适应特殊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习俗。 它们是公共的并受国家保护。

老品种:又称传统农场品种,是指当地农民种植20多年、代代相传的农作物品种。

传家宝:翻译自英文heirloom,通常是指二战后一些外国园丁或家庭农场代代收集、保存和栽培的种子。 传家宝品种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它们都是开放授粉品种。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从国家获得的种质资源不能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

选育品种一般由专业育种者通过技术手段培育。 它们经过复杂的测试和一系列的品种比较测试和批准程序。 经过长时间的审批后,再通过种子公司引入市场。 选育品种与专业育种者和新品种权保护挂钩。 相关规范性法规包括《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育种品种:育种者选育的优良品种,在现代农业中推广应用。 他们需要通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 审定的品种具有新品种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权利人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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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秀才(前排左一)和父母(前排左二、左三)在黑龙江老家种植大豆等品种。 图为北京有机农贸市场的农民(后排左王锐、右塔拉)参观他们。 图片©️TALA

孙秀才在世通社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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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品种的出现是20世纪以来现代育种技术发展的结果。 农民育种的历史比专业育种者的历史更长。 自古以来,农民们在劳动中学会了自行改良和培育当地品种。 这些多样化的地方品种也为育种提供了丰富的遗传资源,是育种者潜在的基因库。 可以说,以栽培品种和EDV为代表的权利制度需要以地方品种为基础。

但在实践中,农民保留和培育的地方品种很难纳入这一体系。

新品种在技术上应该是清晰可辨的,而地方品种本身就很难识别。 地方品种更适合多样化的环境,因此固有地具有遗传多样性。 仅靠新品种权很难满足一致性要求。 更不用说审批周期长、技术检测复杂、检测成本高让大多数农民望而却步。

目前,申请新品种权必须通过相应的测试,检测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 必须持续至少2个生长周期(2年),加上审定前相关工作所需的时间,获得新品种权至少需要三年。 根据国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价格表,单个品种的检测费用在6000多元。

从本次修订来看,EDV制度引入了基因检测等检测技术,提高了品种审定门槛,将进一步增加农民认定新品种权的难度。 在新品种权框架下,农民自产的种子如果在技术上不能被认定为新品种,相关法律就无法保护品种和育种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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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涉县王金庄农民在生态谷田记录育种试验数据。

农民养殖

“自传自用”就够了吗?

尽管植物新品种权的大门对农民进行育种关闭,但法律仍然为农民留下了后门。 《种子法》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特殊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农民有剩余常规种子供自用繁殖的,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者交换,无需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这里,农民被视为“自繁自用”的主体。 尽管农民选育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农民对相应“新”品种的权利也没有得到肯定,但实践中保留的空间有限。 此外,行政部门对农民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上的大门也略有开放。

即使是有限的空间也存在争议。 第三十七条最初是2000年种子法颁布时制定的。 2015年《种子法》修改时,有委员对是否应保留农民“繁留自用”的权利产生疑问,法律差点被修改。 他们担心,让农民就地销售会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而且难以追查。

虽然修改后保留了这一权利,但根据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讨论农民是否可以选育种子、农民选择的品种是否可以审定的空间已经不大。 此次修正案通过扩大新品种权范围,进一步规制农民侵犯新品种权的行为,但另一方面并没有进一步完善农民权利:农民作为种子生产者的权利仅体现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条、农民作为种子消费者的权利仅体现在第43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以及商业品种和配套农产品市场的压制,农民保留的地方品种的多样性正在迅速丧失。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征集行动数据显示,1956年湖北、湖南、广西、重庆、江苏、广东六省375个县主要粮食作物地方品种数为11590个,仅3271个,主要粮食作物地方品种流失率高达71.8%。 以水稻为例,仅湖南省当地水稻品种就已流失94%。

但新版《种子法》并没有修改相应条款来扭转这一局面。

此次修订侧重于行业规范,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政策法规,但并未讨论可能对农民有利的国际做法。 不得不说,这是非常遗憾的。

此次种子法修正案希望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范围,引入EDV制度,解决目前栽培品种同质化、育种基地狭窄等问题。 这些都是产业化的解决方案,但养殖面临的体制性困境和硬约束也不容忽视。 目前作为育种基础的地方品种数量大幅萎缩,成为育种的系统性困境和硬约束。 如果这种趋势不及时制止,行业层面的制度变迁也将成为沙子上的房子。

另辟蹊径保护农民育种权

怎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养殖权?

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对种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有机种子,我们可以挖掘农民育种的价值,也展现了保护农民育种权益的另一种可能性。 当前,联合国倡导建立可持续粮食体系,我国农业也面临农业高质量发展问题。 能否以此为契机,为农民养殖权保护创造新的政策空间?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在其条款中为农民育种打开了两扇“后门”,即“育种者豁免”和“品种权强制许可”。

育种者的豁免是 UPOV 包容性种子系统原则的一个例外。 “动态种群”和“进化育种”等实践可以应用这一规定。

“育种者豁免”: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联盟提出的一种例外,即受保护品种与非受保护品种育成的品种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用于研究或商业目的,而无需缴纳EDV都满足了。 发展。

所谓动态种群,就是把地方品种、栽培品种或基因库里的品种混合起来,一起播种、繁殖。 经过几代之后,形成了具有进化特性并能够适应当地环境的种群。 意大利正在开发其背后的方法。 、叙利亚、尼泊尔、中国等国正在探索植物进化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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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Salvatore Ceccarelli教授(中)是进化育种和参与育种的主要推动者。 图为他参加2019年南宁农户种子网会议。

与静态单一品种不同,动态种群和进化育种为育种工作注入多样化的种质资源,尤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膳食营养改善等公共利益。

这样,育种者的保护品种和农民的农场品种可以在育种者豁免制度下完全碰撞,产生更具活力和公益性的成果。 这也是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原首席科学家、农户种子网顾问张世皇一直以来的“预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呼吁,强调育种者应与农民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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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张世皇研究员(右三)与农种子网团队调研长春种子市场。 他也是国内玉米行业的权威。

另一种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认为,个体育种者所持有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受保护的种子。 基于这一原则,欧盟确定“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和“向市场提供特定质量的品种繁殖材料的需要”这两项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品种权自由化的理由。

UPOV1991强制许可制度(第17条):除本公约明确规定外,任何缔约方不得以公共利益以外的理由限制育种者权利的自由行使。

如果此类限制具有授权第三方实施任何需要育种者授权的行为的效果,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育种者获得公平的补偿。

这为欧盟的有机育种政策打开了大门。 从2022年1月开始,一种名为有机异质材料(OHM)的种子经过认证和标签后可以合法进入市场,为有机农业、家庭园艺甚至传统农业提供种子。 这源于欧盟的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到2036年,有机农业必须使用100%有机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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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OHM认证的有机牛心番茄。 该图像的所有者指出,其育种材料已通过种子库提供给有需要的农民。 资料来源:ec.europa.eu

OHM 有两个特点。 一是“有机”,即必须是有机农业生产的。 二是“异构”,即不一致,无法通过复杂严格的测试。 因此,它不是通常所说的“新品种”,不受新品种权保护,而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种质资源。

有研究人员认为,通过OHM,从事有机生态农业的农民改良和培育的种子可以得到认可,甚至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现行政策框架内,这也是保障农民选育良种权利的新尝试。

尽管中国的有机农业和有机育种还没有走得像欧洲那么远,但近年来从事生态农业和现场种子保存的从业者越来越多。 他们的实践包括参与式选择性育种、社区储备、社区种子库、家庭花园等。 以社区种子库为例,据农户种子网查阅,目前我国已有50多家社区种子库,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除农作物种子外,这些社区种子库保护的物种还包括中药材、菌类等野生资源、畜禽水产种质资源、野生物种等。

以河北省涉县王金庄为例。 在歙县农业农村局和农民种子网的支持下,当地旱田梯田保护协会保存了171个当地农作物品种。 同时,他们正在对谷子重点农场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力争3-5年内通过省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并向有需要的生态农场提供生态种子,实现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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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民种子网、粮食新闻网推出“联合计划”生物多样性小额赠款,支持建设12个社区种子库,覆盖9个省、市、自治区,鼓励生态农民参与种子保护和利用率。

同时,随着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蓬勃发展,一些生态农户、生态农场开始通过自留种子、参与式选育、生态选育、和进化育种。 食物。 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注重食用性状、注重生态环保的选育不再是一件小事。

通过更多“藏种于民”的本土实践,最终可以构建一个商业种业之外、更符合农民权益、更适应当地环境气候、更有韧性的种子体系,让消费者对农民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贡献被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制定者所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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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种子网团队及长期合作的专家及合作伙伴,右四为作者。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读)

[1]卢新雄,新霞,刘旭:《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原理与技术》,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

【2】何贤林、王海、刘国祥、王玉霞、陈玉明、贾鹤田、王立业。 涉县旱作梯田系统农业物种及遗传多样性保护与利用[J].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中英文), 2020, 28(9): 1453-1464

[3]《刘振伟:努力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中国农村网,2021年12月28日,

【4】《关于允许农民繁殖和使用种子买卖交易的争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11月2日,

【5】Costanzo,A.,Bickler,C.,等。 (2019)。 欧盟异质人群商业化临时实验下营销人群经验的主要结果和 SWOT。 里程碑 2.8,LIVESEED 项目:

【6】SEEDS4ALL。 (2020)。 有机异质材料:多样化种子群体的新营销机制。

【7】蔡海亚等(2020)中国杂交水稻亲本遗传多样性分析及杂交种子遗传纯度评价。 农业科学杂志; 卷。 12、5号; 2020年

河北省涉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何贤林对本文也有贡献,特此表示感谢。

– 这是食品通讯社的第362篇原创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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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通讯社

作者

李冠奇

农户种子网东部办事处负责人常驻江苏省昆山市。 负责江、浙、沪生态选育试点和种子及生态农业推广工作。 参与食品通讯社和农户种子网联合发起的“联合计划”农业生物多样性小额资助项目,并负责项目协调工作。

关于“农民种子网”

农民种子网成立于2013年,是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参与式育种工作的成果。 ,以及中国西南广西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 2018年10月,农户种子网正式注册为南宁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农户种子网目前在北京、南宁、丽江、昆山设有四个办事处,并与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40多个农村社区、生态农场和社交平台建立了合作关系。

农民种子网络的工作面向参与性发展和行动研究。 它是中国第一个在农业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应用参与式研究方法的组织。 作为非营利组织,农民种子网坚决维护种子的公共属性和公共价值,在公共研究机构的支持下鼓励农民种子的保护、利用和创新,改善农民的生计和尊严,促进国家种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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