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七届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实的执法体制机制和法治保障,为持续深化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挥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王磊先生;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李向明先生;海南省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先生;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叶平先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徐林先生,请他们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王磊先生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省司法厅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中央有部署。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统筹考虑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二)海南有基础。2002年8月,原国务院法制办批准海口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海口率先在全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17年为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海南在“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和海洋渔业领域推行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累了相对集中多头重复执法事项的经验。2019年4月,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整合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自贸港建设有需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充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提升自贸港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四)法律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纵深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海南省委、省政府立足海南自贸港审批极简、监管极严、服务极优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了划转执法领域最广(28个领域)、纳入执法事项最多(3339项)、改革最彻底(19个市县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海南模式”。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提升自由贸易港治理能力,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急需通过立法,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法治保障,固化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的措施和经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行政执法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坚持问题导向,为需而立,既保证立法与改革相互衔接,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又利于求同存异,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切实破解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协作机制不畅、执法队伍建设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持续推动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条例》共二十四条,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为继续深化改革预留空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条例》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明确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各方职责。为厘清理顺各方职责关系,促进监管执法的协同高效运行,《条例》规定:一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问题提供组织机制保障。二是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协调开展跨区域执法等工作。三是明确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四是授权设区市的区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独立行使相应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为推动执法权限向区一级下沉创造条件,明确乡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三)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一是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作联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二是规定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和程序,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三是创设“派驻执法”模式,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派驻执法队伍,加强监管与执法协同和对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办案程序、文书格式、服装标识等,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用柔性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二是建设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科技赋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开展督查检查、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下一步,我们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省司法厅将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知识问答等多种方式,组织力量对《条例》内容深入解读,确保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和人员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省司法厅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宣传等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多举措多形式对《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进行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推进更好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配套制度。省司法厅将遵循《条例》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原则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体系。

(四)抓好监督落实。省司法厅将与省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感谢王磊先生的介绍,让我们对《条例》的总体情况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接下来,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请举手示意。

公布的《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只有二十四条,是个短条例,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有哪些特点?谢谢!

谢谢记者的提问。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年初,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省委确定《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为重点立法项目,省人工委将其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的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小快灵”的立法思路。习总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省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更加重视“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从海南实际出发,立短条例,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聚焦海南探索实行的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针对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突出问题,按照“小快灵”立法要求,不分章节,用二十四条对改革实践中的原则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坚持与改革决策部署相衔接。《条例》是省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省委高度重视并专题审议,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立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明晰了重点,也为《条例》的高质量顺利出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例》贯彻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改革文件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制度安排,衔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贯彻实施通知等上位法,落实国家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新要求和新举措,在不重复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固化我省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我省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规,为改革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引。

三是坚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条例》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改革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也为下一步改革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的立法预留制度空间,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如何,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注意到《条例》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设在省司法厅后,在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各级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切身利益。每一次执法活动,都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心。从现实来看,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多,面对的行政相对人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一次不公正的执法,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会对政府形象、对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自2021年9月调整设立在省司法厅以来,我们积极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作用,在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始终把执法队伍的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执法队伍的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切实践行习法治思想,正确把握方向,严格遵守纪律,加强历练,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持续提升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健全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制度。针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规范管理不到位,负面舆情多发的问题,先后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指导办法》《海南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指导办法》《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督察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队伍规范管理要求,强化监督检查,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体系。制定出台《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23—2025年)》,明确未来三年综合行政执法培训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加快构建“1+N+X”的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体系。去年以来,省联席办牵头组织开展了10期线上线下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两万余人次;协调推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等10多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本领域业务培训63期,培训人员7770人次;指导全省19个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18个乡镇(街道)组织培训961场次,培训基层执法人员近五万人次,基本实现了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条例》施行后,我们还将继续组织力量加强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素质。

四是严守执法办案廉洁底线。近期出台的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六条禁令”,从执法规范、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提出“底线”要求,对违反禁令的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是开展执法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从今年12月开始至明年4月底,省联席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为期五个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紧盯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依法履职、作风纪律、廉洁自律、宗旨意识等四大方面,着力解决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作风懈怠、不敢担当、自由散漫、随意处罚、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有损队伍形象的问题,严明纪律规矩,深化作风建设,全面正风肃纪,努力打造一支过硬、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今天有幸受邀作为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表,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我就《条例》施行后,省生态环境厅如何加强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谈谈几点考虑: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业务指导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的具体职责。省生态环境厅将依照《条例》规定,坚持整体政府理念,打破条块分割,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业务指导。同时,凡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的文件和业务培训,除对口下发和培训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同时下发并同期培训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工作衔接。

二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细则(试行)》,细化生态环境领域线索移送标准和材料清单、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等协作措施,提高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执法效能。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协同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壁垒,推进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三是加强易发多发违法行为执法事项的重点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执法裁量依据。同时,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反馈的问题,重点加强工作指导,立整立改。配合省联席办抓好生态环境领域易发多发违法行为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出台工作指引,规范执法流程。

四是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能力。联合省司法厅持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业务培训、技能比武、实战练兵、案卷评查等活动,将日常执法工作与大练兵充分融合,促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着力提高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持续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条例》施行后,海南如何抓好学习宣传贯彻,不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全国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有益探索?谢谢!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先后多次对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2019年以来,海南省委、省政府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推行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受到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肯定。今年《条例》的出台,更是为“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在海南的先行先试,提供了立法保障。《条例》施行后,省司法厅将立足于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一是抓好《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积极营造改革良好氛围。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落实、督察反馈、效果评价等机制,通过实地调研督导等多种方式推进《条例》的落实执行。将《条例》列入执法人员的必修课,结合三年培训规划进行专题辅导、详细解读,同时,整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才库资源,开展巡回宣讲,通过纸媒、网络等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汇聚改革合力,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是深化《条例》关键性制度实践,推动改革提质增效。《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协作联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公布监管事项清单,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职责边界,解决好行政职能交叉问题;我们将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派驻执法人员,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我们将会同大数据管理机构加快建设完善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流程网上执法办案、全过程线上执法监督和全领域跨层级指挥调度,实现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行政处罚、信用评价一体联动,切实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三是加强改革总结评估,不断丰富完善海南综合执法模式。“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工作总体上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而且关于“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深入,也没有现成经验可循,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将加强改革的系统总结与评估,分析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共性问题,横向加强与编办、营商环境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纵向加强与市县、基层乡镇的调研互动,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向上争取中央有关部委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努力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模式。

谢谢叶平先生的回答。记者朋友们还有问题吗?如果没有,本场发布会的答记者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如果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发布会结束后,请与我们省新闻办的现场工作人员联系,也请大家关注“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后续发布的相关信息。

再次感谢5位发布人的详细介绍和解答,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的出台,既是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破解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的现实需要。希望媒体朋友们持续关注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并做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