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地动植物检疫备案服务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备案服务指南
什么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登记?
以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种植园需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园备案,且只能供应给出口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获得批准后。
供应港澳的蔬菜种植场(用于新鲜蔬菜、生鲜蔬菜)只能申请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对实行区域管理的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可建议海关备案。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行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列入目录的出口食品原料应当来自经注册的种植业、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已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代替。
(三)《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管理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
实行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植物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6号)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第四条 海关对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2. 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综合平台(),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所在地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海关应当当场或者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准。接受日期;
(三)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按照备案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号。
三、注册申请条件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申请登记的种植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并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b. 大气、土壤、灌溉用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种植地及其周围不存在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和安全的污染源;
C。 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当的农业投入品储存地点,并符合我国或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农业投入品;
d. 具有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体系、疫病监测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体系、生产及追溯记录体系等;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 对实行区域管理的种植基地,当地有关部门可建议海关备案。 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 有证明土地合法使用的文件;
b. 土地固定连片,周围有天然或人工隔离带(网),并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C。 土壤、灌溉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d. 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区域; 有专用农药喷洒工具和其他农业设备;
e. 拥有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体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体系等;
F。 具有植保基础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G。 具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4. 备案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A。 注册申请表(原件)
b. 种植场地平面图(原件)
C。 种植地土壤检测报告及灌溉水检测报告(复印件)
d.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e. 种植园常用农药清单(原件)
F。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A。 注册申请表(原件)
b. 种植基地示意图及平面图
C。 种植地土壤检测报告及灌溉水检测报告(复印件)
d. 植保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或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e. 种植场地负责人或操作人员、植保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F。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原件)
5、出口食品原料种植登记申请表(填写样本)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地登记申请表(样表)
(二)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注册申请表(样本)
6. 互联网申请步骤
(一)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
(二)企业填写并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申请时填写信息的界面
(三)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
供稿:重庆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