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装备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
设备竞争性采购是提高设备采购质量、规范设备采购工作的重要手段。
目前,相当多的军事装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选择的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从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来看,涵盖项目论证、预研、科研、订购、维修、服务等类别。 在军事装备采购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梳理监管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十分必要。
在我国招标采购立法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政府采购法》; 此外,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颁布的与招标采购相关的部门规定。 为了规范军队装备采购,中央军委颁布了《装备采购条例》,原总装备部也颁布了相关军队装备采购条例。
目前,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主要依据军队颁布的《装备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适用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或行业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 如何申请和引用一直是困扰采购项目实施者的问题。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招标实践中的思考,对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和国务院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
军事采购法律体系以宪法和国防法为基础,以军事采购法为主法,以军事采购法规、规章为主体。 1根据有关规定,军事装备采购法律法规包括军事采购法、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事采购条例以及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种、各大军区颁布的军事采购条例。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顺序
1.法律:《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废止的决定部分招标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以下简称“23号令”已于2013年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订)
《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3年第23号令修订)
《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第10号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顺序
1.法律:《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3、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4年第74号
《政府采购问题及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8年第94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第101号
(三)军事装备采购法律法规顺序
1. 军事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防法(1997)
2.军事采购条例:《装备采购条例》中央军委发〔2002〕军发50号(2002)
3、军品采购条例:《竞赛装备采购管理条例》主发[2014]3号(2014)
《设备采购办法及程序管理规定》原大会[2 0 0 3]7号(2003)
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采购方式
我国招标采购法律体系“多法制”,法规众多。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军队装备采购法各有各自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采购方式,且调整范围相互重叠。
(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法》于2000年颁布,其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利用国际组织的项目或涉及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招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同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颁布,立法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 它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财政资金采购。
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法等。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军事装备采购规定
《装备采购条例》等军事装备采购法规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装备采购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率,保证装备采购质量。
装备采购是指军事装备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采购武器、武器系统、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装备的活动。
其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总装备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法规适用原则
基于以上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军队采购条例》等相关内容的梳理,笔者认为,军事装备采购项目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如下:
(一)优先适用军事装备采购规定
目前,我国军事采购法规中的很多概念和程序都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做法。 尽管如此,军事采购法规和政府采购是分开的、独立的系统。 从各国立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军事采购与国家政府采购的采购目标、对象和性质存在差异,各国在本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军事采购法律体系。
在我国,军事采购法规中有一些与当地不同的特殊规定,比如允许“一标中标”。 又如,合格装备制造单位或投标人不足“2”个的,应当取消投标。 这些规定是由于军事装备采购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法》规定,军事采购条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将军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之外。 因此,毫无疑问,军事装备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军事装备采购条例的规定。
(二)招标项目还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而且,《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像《政府采购法》一样将军事法规排除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从法律的效力级别来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此,其有效性水平高于军事采购法规和军用法规。
同时,《设备采购条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设备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笔者认为,这里的国家法律指的是《招标投标法》。 因此,军事装备采购不仅要适用《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办法和程序管理条例》、《竞赛装备采购管理条例》等规定,还应适用《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 “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将招标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两者适用的规定不同。 对于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要求比较严格,《招标投标法》大部分规定仅适用于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 依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军事装备采购是指采购武器、武器系统、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装备的活动。 因此,大部分设备采购不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只需要其他规定。
但不可避免的是,军事采购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
例如:《设备采购办法及程序管理规定》规定,招标采购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少于两家承包单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考虑到装备采购的特殊性,军事采购条例在法律层面应得到军事采购法作为上位法的支持。
因此,有专家建议,针对发展趋势和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军事采购。 考虑到与国家现行法律的关系,可以制定并行的《军事采购法》,明确规定军用物资和军事装备采购中的常见问题。 这样,从法律上来说,关系就会更加顺畅。
(三)其他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但不强制适用。
现行《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办法和程序管理条例》、《竞赛装备采购管理条例》等军队法律法规颁布较早,军改后的相关规定尚未更新。 当前,军队正在大力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与新形势下强军建设相适应的军事装备采购监管制度将逐步制定实施。 相对而言,目前地方法律法规较为完善。 它们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例如,可以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等常用规定。 为军事装备采购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规范依据和解决方案。 但应根据设备采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参考,合理选择。 比如,对于“串标、围标”,军事装备采购尚无相关制度规定。 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引用并执行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选拔等规范管理”可参照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至于“投标人资格”,军工装备领域有其独特的资格制度要求,目前还不能完全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