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系统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县食用菌菌种市场,保障我县食用菌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菇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1、*县蔬菜管理局是全县食用菌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用菌产业规划、产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菌种管理、生产协调等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由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主要包括我县种植的大型双孢蘑菇、球球菌、金针菇、香菇等。 在*县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细菌分为三个等级:母种(一级种)、原始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 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结合新品种选育,引导企业投资新品种选育。

四、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 各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蔬菜管理局申请领取《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核后,报县政府处理。 ①母种、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审核,报省农业厅核发,并报农业部备案。 ②栽培品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核发,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五、母本原种申请《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种子生产经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原种子生产经营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储存等设备和场所,以及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母种生产还应具备蘑菇检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等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六、申请《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员1名、生产技术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以及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环境卫生等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七、申请《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县蔬菜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3、菌种检验员、生产技术员资格证书;

4、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点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育种者)的书面授权证明。

八、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原许可证按原申请程序申请换发新许可证。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 细菌的产生是有等级的。 下级菌株只能用上级菌株来生产,培养出来的菌株不能用来繁殖菌株。 取得上级菌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株生产经营活动。

10、禁止无证或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菌种;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

1、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定》进行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注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者、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生产档案自菌种售出后应保存2年。

2.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储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负责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自菌种销售后保存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证明书。 标签应当注明菌种、品种、等级、接种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 标签标注内容应与销售菌株一致。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pH、光照、氧气、抗逆性、高产、早晚出菇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潮汐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数量。 、栽培周期、商品品质和栽培习惯等农艺性状。

十一、*县蔬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质量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负责查处假冒伪劣菌种生产经营行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菌种:

1、冒充非细菌菌株为细菌菌株;

2、细菌种类、品种、含量与标签内容不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良应变:

1、质量低于国家种子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示的;

3、菌株过期或变质。

十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严把菌种质量关,而且要负责对所供菌种的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实行从种子供应到生产的技术跟踪服务。 随叫随到,提供食用菌生产技术支持。

十三、违反《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生产经营菌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