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城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各部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各直属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23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为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和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我们省的。
1.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压实地方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条例》。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本行业或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含协管、联络)。 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妥善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权限,落实各级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加快完善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管问责机制。 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深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加快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员和举报人队伍,推动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前移和转变焦点向下。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必须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具备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强化全员食品安全管理,整个过程。
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健全综合协调机制。 进一步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食品安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企业和产品监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咨询和交流等工作。共享,打击违法行为。 犯罪等监管各个环节无缝衔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汇聚联合监管力量,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衔接。
(五)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依托举报投诉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预警,对发现的隐患及早处置。 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为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撑。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平台,完善风险沟通工作机制,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执法检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
(六)强化应急管理机制。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调查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
(七)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支持同级政府采购必要的设备。 提高监管能力。 加快食品食用农产品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督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车辆使用。
三、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八)突出养殖养殖源头管理。 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管,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 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 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动落实良好兽药经营规范。 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引导农民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剧毒物品。蔬菜、水果、菌类和中药材生产中禁止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高残留农药。 完善食用农产品原产地和市场准入机制,实行食用农产品证书或原产地认证制度。 推动病虫害、动物疫病统一防治和专业化绿色防控服务,支持培育商业性专业服务组织。 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
(九)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档案,将日常监管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管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实施动态监管。 不断健全从种植源头到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密切关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监测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网格化”等监管要求,针对销售过程中过期“三无”食品、不按条件储存的食品、销售过程中三类顽固问题,持续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进货检验和记录不规范。 检查的频率和强度。
(十)实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和质量提升工程。 落实《关于提高吉林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原材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洁卫生等各项制度规范。督促大型餐饮企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亮厨房、亮灶台”,参与“寻找就餐笑脸”,提升餐饮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落实实名注册、许可审核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 进一步完善和完善餐饮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促进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推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在全食品品种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高风险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监管。 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 继续加强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学校食堂、“小餐桌”、“辣条”等零食监管力度。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排堵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逐步推进生产经营标准化。 围绕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围绕重点产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和“两个过度”开展专项整治。餐饮服务“一违法”。
(十二)加大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安全建设考核,建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和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检测水平涉嫌侵害公共利益、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的线索或者线索。 加强行政监察、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实施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侦查联动机制。 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确保通过飞行检查、原因检查、制度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案件线索全部落实到位、有有解答。 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公益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落实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通过行政警告、通报曝光、联合惩戒、公益诉讼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企业和产品。
四、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
(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推进《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进程。 完善我省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 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构建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食品相关标准信息共享。
(十四)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有效整合现有食品检验资源,优化区域设置,统筹全省食品安全检验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产品抽检对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健全抽检监测制度,建立健全计划抽检、专项抽检、评价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公开检验结果和处置情况。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交易场所经营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自查自控水平。 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快速检查,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十五)加快“智慧监管”建设。 结合数字吉林建设,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发展,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食品监管现代化水平。 依托“吉林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积极建设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持续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推广“共鄂公”生猪追溯系统应用,逐步实现食品源头、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远程查验和零距离监管。销售和使用。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广泛参与,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良好格局。衔接顺畅,整体推进。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披露、奖惩、运行监管等各项制度,落实和推广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税收政策、用地审批、政府扶持等挂钩机制。和公共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各领域食品安全守信和失信行为的奖惩作用。
(十七)加强监管业务能力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诚信典型、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缺陷受理”,优化审批流程。
流程化,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科学化水平。 我们将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各级监管干部坚持把企业需求、人民群众期望作为努力方向。 全面推进监管队伍人才培养工程,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逐步构建结构合理、业务精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梯队。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资源,突出督导队伍专业化、现代化、标准化要求,围绕日常督导检查和日常督导工作开展定期轮训、岗位培训、实战化培训。测试、风险监控、应急管理和事件处理。 开展演练,逐步建立专业检查队伍。
五、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 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 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应对突发热点问题和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公众积极性,建立或扩大食品安全志愿监督员队伍。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二十)促进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引导和服务食品行业发展,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诉求,交流沟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价。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跟踪监管、履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调整的重要参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对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领域,要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违反法规、纪律和法律,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对本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按其规定。
(2019年4月26日《吉林日报》第一版、第五版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