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收入的通知
税府提醒——根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金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规定全文为废除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含农业、种植业、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一、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附件1、附件2),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弄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行业的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林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国家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存在优惠政策重叠的,具体实施时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两项及以上优惠政策不能叠加实施。
4.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否则,按照规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商业以及其他非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法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农林产品免税种植、养殖和初加工范围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二、免税农林产品初级加工业范围
附件一:
免税种子价值产业和养殖业范围
1、种植业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命功能,采取栽培等措施,获得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生产工业。 种植业免税范围包括:
(一)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杂粮等粮食作物。
(二)经济作物种植: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糖料植物、香料植物、各种热带、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等经济作物。
(三)林木、林木种子、苗木种植:包括种植、培育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子、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子)属于免税种植业范围。
(四)园艺作物种植:包括种植瓜果、茶叶、蚕桑、蔬菜(含各类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辣椒、苗木等园艺作物。
(五)食用菌作物种植: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香菇等食用菌作物。
(六)种植绿肥和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苋菜、三叶草、水葫芦等各种畜禽饲料。
2、养殖业
(一)畜牧业畜牧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牧场等饲养或放牧各种畜禽动物。 具体包括饲养或放牧大型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型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以及其他经济畜牧业。动物(兔、蜜蜂、蚕、珍稀动物、珍禽等)和人工驯养、饲养的野生动物等。宠物养殖不属于畜牧业免税范围。
(二)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滨海滩涂、海湾)和稻田放养各种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 1、水生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洋动物等水生动物。 2、水生植物种植:包括海带、裙带菜、紫菜、芦笋、麒麟菜、河篱、浒苔等水生植物的种植。
附件二: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1、种植业
(1)粮食初加工: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等粮食作物经过清洗、磨粉、脱壳、分级、包装,加工成成品粮食及其制品。 主要产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粉、米粉、荞麦粉、小米粉、燕麦粉、马铃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红薯片、黄豆芽、绿豆芽, ETC。 。
(2)林产品初加工
一、将砍伐的树木、竹子(包括立木、毛竹)经去枝、去尖、去皮、去叶、锯成段等简单加工而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以林业“三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 、轻质板、压舌板、竹刨花板、木材、竹片、木材、竹地板(包括复合地板)、木纺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片、竹制品、草酸、锯末、碳棒等。
(3)园艺植物的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各类蔬菜(含山野菜)经干燥、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制成的初加工产品。 具体包括:
(1)利用制冷设施低温储存新鲜蔬菜,准备反季节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子、豆类、彩椒、蒜苔、黄瓜等。
(二)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食用菌等干燥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厚朴片、萝卜干、冬菜、梅菜干、木耳、香菇等香菇、平菇等。以蔬菜(罐头食品是指用金属罐、玻璃瓶封存有废气的各种食品。下同)和园艺植物(如辣椒、胡椒粉等)制成的各类罐头蔬菜。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果初加工:经清洗、脱壳、分级、包装、贮藏、干燥、油炸鲜果(包括各种野果)等制成的各种水果、干果、果仁、坚果等。
3、花卉、观赏植物初加工:各类鲜干花、晒干花经过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工艺,用于观赏、绿化、药用等用途的花卉、观赏植物。 药材、化工产品加工原料等。
(三)烟草初加工 对烟草进行简单加工而制成的各类烟叶,包括:
1、烘干烟叶。 利用太阳辐射热能制成各种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晒烟、香料烟、晾烟等。
2. 干燥烟叶。 各种烟叶均在烘房内自然干燥。
3、烤烟叶。 在调制过程中通过人工火烘烤的各种类型的烟叶。 由专业复烤工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享受免税。
(4)油料初加工,包括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棉籽、粮副产品的清理、炒制、磨碎、压榨。 植物油(原油)和油(搅油、墩油)加工的副产品,包括菜籽油、花生油、磨碎芝麻油、大豆油、棉籽油、葵花籽油、米糠油和油籽饼粕、豆饼、棉籽饼等。精炼植物油也不例外。
(5)糖厂初加工:将各种糖厂如甘蔗、甜菜等,经清理、切割等简单加工制成的初级糖原料产品。
(6)初茶加工:将茶树采摘的鲜叶、芽,经萎凋(萎凋、摇摇)、揉捻、发酵、干燥等工序制成初茶(毛茶)。 精制茶、副销茶、紧压茶、与各种药品混合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7)药用植物初加工: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的选择、分选、捆扎、清洗、干燥、切碎、蒸制、密炒等。 加工生产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各类中成药加工品不予免税。
(8)纤维植物的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等脱绒工艺生产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2.大麻的初加工。 干(洗)麻、纤维、丝、绳。 3、蚕茧的初加工。 蚕、蛹和生丝经干燥、杀蛹、缫丝等加工而成。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将热带、南亚热带作物经除杂、脱水、干燥等加工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橡胶和天然浓缩乳胶、生熟咖啡豆、辣椒籽、肉桂油、桉树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来自热带和南方的加工废料亚热带作物。 原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苷、胶水、橡胶木等。
2、畜牧业
(一)畜禽初级加工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屠宰、斩首、去蹄、剥皮、掏内脏、切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畜禽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人工驯养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等加工生产的肉制品肉、鲜肉、冷藏肉、冷冻肉、肉末、肉块、肉片、肉丁等。
2.鸡蛋的初加工。 通过对鲜鸡蛋的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生产出各种分级、包装的鲜鸡蛋、冷藏鸡蛋等。
3.牛奶的初加工。 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着色奶等是鲜奶经净化、均质、灭菌或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
4、皮革初加工。 生皮、生皮、盐渍皮、生皮等是将畜禽动物的皮经过剥皮、浸泡、盐腌、刮擦、脱脂、干燥或熏蒸、鞣制而制成的。
5、羊毛初加工。 净毛、水洗羽绒或羽绒等是对畜禽动物毛、羽绒或绒毛经分级、去除杂质、清洗等加工而成。
6、蜜蜂的初步加工。 蜂蜜、鲜蜂王浆、蜂蜡、蜂胶、蜂花粉等经过除杂、浓缩、融化、粉碎、冷冻等加工而成。 肉类罐头、熟肉制品、鸡蛋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蜂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2)饲料初加工
1.植物饲料的初加工。 经过磨、碎、压榨、干燥、酿造等加工,生产出麸、饼、渣、叶粉等。
2.动物饲料的初加工。 经过破碎、干燥、制粉等加工,生产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3.添加剂的初加工。 矿粉、饲料酵母等经过破碎、发酵、干燥等加工生产。
(3)饲草、饲草种子、农作物秸秆等经过收割、打捆、破碎、压块、造粒、分选、青贮、氨化、微粉化等工艺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饼、草丸、草籽、草皮等。
3. 渔业
(1)水产动物初加工:水生动物(鱼、虾、蟹、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洋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初级水产经去内脏、去骨(刺)、打浆或切块、切片、保鲜、冷冻、冷藏、干燥等加工、包装后进行保鲜、保鲜的动物产品。 熟制水产品、各类罐头水产品、调味、烘烤水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生植物的初加工: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芦笋、麒麟菜、河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除去根部、尖端,切成段的产品。经过漂烫、冷冻、冷藏等加工包装的产品,以及整条或去根、去尖、切段、晒干、干燥(脱水)、粉碎等加工包装的产品。 (包括软罐)产品不享受免税。
(三)水产品综合利用初级加工,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虾、贝、藻类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进行压榨(分离)、浓缩、干燥、破碎、冷冻、冷藏等工艺生产的初级产品加工。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酱(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用鱼油和海洋动物脂肪生产的各种乳剂、胶囊、滴剂等产品作为原材料,不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