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类政策法规如何正确管理食用菌菌种农业部令第62号2014修正版
菌类政策法规要求规范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保护和选育,确保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本办法旨在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其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一章规定总则,明确食用菌菌种分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关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品种选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菌类政策法规明确国家对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和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则应当依法申请采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应当事先报农业部批准。引进境外菌种后,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同时,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规定食用菌品种选育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菌类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了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保护措施,同时,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菌市场的监管,确保食用菌产品安全。本网站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应当依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守食用菌品种选育、采集、贮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利益。通过本网站对菌类政策法规的了解,助力您在食用菌领域的发展和实践。同时,如您有相关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得更为准确和权威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