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食品安全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规定
总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是单一机构的责任,而是全国人民站出来共同守护的决定。本条例即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负起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开发,提供保障。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确保大家吃得放心!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深刻认识到,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关乎每一个人的舌尖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因此,他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强有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承担起社会责任,为每位消费者提供安心放心的食品。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只有这样,社会各界才能参与到食品安全保障的工作中,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的工作也非常重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我们关注和管控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订该计划。我们要严格依照这个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化解风险,让食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我们需要将重点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的工作上。除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我们还需要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进一步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保障每一个人的健康安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相应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牢牢守护着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医疗机构是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我们必须引导医疗机构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医疗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提高社会各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我们管控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这一工作。这些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及时掌握关于食品安全的数据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高效化解风险。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团结协作,合力守护食品安全,我们就能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心食用健康、安全的食品!
如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只有当我们高效合作、共同协作,才能够及早发现并化解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如果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于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等事项,我们应当确保食品安全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权利和利益,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时,应当提供具体的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等信息和资料,以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科学的风险评估。
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的收集过程当中,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协助,确保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时、准确、全面。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只有我们可以通过高效的信息共享、广泛的合作交流,才能够及时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多方共同起草,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威严性和科学性。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正、公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审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确保标准审评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确保有关部门了解企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切实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于评价结果显示存在问题的情况,我们应当通过修订有关标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都应当时刻关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的问题,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推行,最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幸福!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要时刻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和个人,保障民众食品安全权益。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任何企业在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时都必须经过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一定要办理工商登记。我们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以及检验相关产品,只有在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对于那些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所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进行持续监管,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把民众的身体健康放在优先位置。同时,我们也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维护食品安全标准,保障亿万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于那些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条件的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于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一定要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意识和素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全方位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于涉及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健康检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这是我们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措施!
对于这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饮食的安全和健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我们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需要记录的事项进行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以便日后查阅,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针对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严防不合格原料进入生产流程,确保食品安全的根本大局!
针对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环节,我们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检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原料必须采取措施制止!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会出现的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控制要求,加强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对于存在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除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之外,我们还必须针对以下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运输、交付控制,以保证食品安全!
我们要切实建立起完善的保障体系,将食品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竭尽所能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最大程度地保证食品质量,这是我们对于消费者的责任和承诺,必须时刻铭记在心!
我们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对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必须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食品质量,对于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我们必须坚持食品安全第一的理念,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彻底打造食品安全保护的铜墙铁壁!
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于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我们的县级以上部门应当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我们要始终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铭记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使命,竭尽所能打造食品安全保护的堡垒,让广大消费者安心购买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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