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11月30日上午10时,在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青海省气象局总工程师伏洋、青海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副处长李周藏、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景国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问题。青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任芮昀主持发布会。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是《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我们邀请到青海省气象局总工程师伏洋先生、青海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副处长李周藏女士、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景国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内容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由于特殊的下垫面和大气过程使其成为全球气候与环境变化的敏感区、脆弱区、关键区。198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严重气象灾害3000余起,发生频次呈增多趋势,增幅为3次/年。据不完全统计,2014-2022年,我省气象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7.74亿元,死亡152人。尤其是2022年大通“8·18”山洪灾害造成造成27人遇难、4人失联,大通2个乡镇6个村1517户6245人受灾,气象灾害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威胁。多年来,通过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效果。但还存在重点单位确定范围、确定标准和流程不统一,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职责指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出台《办法》,确定、指导和监督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法定职责,对提升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助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出台《办法》是落实习总关于“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的有力举措。
二是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不同单位遭受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应急管理脆弱性的差异,重点单位防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将直接关系到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办法》明确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宣传警示教育,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是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职责,提升气象安全管理能力。《办法》明确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职责,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明确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个性化、定制式服务,有利于提升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气象灾害能力。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说明了《办法》的主要立法依据和发生的具体灾害种类进行了明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办法》结合我省地域特征、气象灾害发生实际和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等,明确重点单位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范围以及确定程序,并对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至第六条)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为避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出现灾害防范意识不足、防御准备工作不扎实等问题,规定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设备、组织定期检查等内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服务。为强化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省、省政府和结合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气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等4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和单行条例,以及《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等4部政府规章。为做好气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青海省气象局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将气象标准化建设作为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先后牵头制定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5项、地方标准92项。
《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备了我省气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做出规范,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更加清晰。《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提高全社会对应对突发天气气候事件的能力,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提升气象灾害治理水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请问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不断完善,《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我省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今年4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以气象灾害(暴雨)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全省共8个市(州)和39个县(区、市)已印发联动机制规范性文件,并建立“叫应”“叫醒”工作机制,规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标准和工作流程。出台《办法》,将明确重点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进一步提升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来介绍。
一是重点单位的确定。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所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综合考虑单位位置、规模、工作特性和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以及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科学合理拟定重点单位,再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列入重点单位目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直接列入重点单位目录。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二是重点单位的职责。抓好气象安全管理关键在于抓责任落实,《办法》明确重点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所需经费。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单位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定期检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和配合做好灾情调查等工作。
三是对重点单位的服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用精细服务助力重点单位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办法》规定面向重点单位,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还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提供的针对性指导,定制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个性化气象服务等。
谢谢李周藏女士的回答。今天的提问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请与省气象局的工作人员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