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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国家发布最新橙色政策法规保障菇菌品质安全

我很高兴地向大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这个法规共分为八章,其中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是对农产品产地管理进行的规定;第四章是关于农产品生产的规定;第五章是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总之,这部法规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
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还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会,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我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应根据我们的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来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政策会引导和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并且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此外,我国还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的农产品。
最后,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需要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全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和修订。

我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此外,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了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并且这些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以保障消费安全。
不仅如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需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和修订,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和标准制定,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我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三章中,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特性、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禁止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并经过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的办法需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此外,对于农产品生产条件的改善,县级以上的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的建设。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质量安全标准的执行以及禁止农产品生产区域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保障。同时,政府也有着对于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改善责任。我们作为消费者,应注意食品安全,选择质量保证的农产品。我了解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农业生产用水和肥料中的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了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和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中对农产品生产的相关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农产品生产对于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农产品污染,避免产生质量问题,以确保公众的消费安全。条我了解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以及兽医器械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许可制度进行管理。同时,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品产地使用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未经注册的农业投入品。
为了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加强相关培训。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按规定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两年,严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以避免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禁止在农产品产地使用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未经注册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我们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我们要及时向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增强自律管理的意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标识。只有经过包装或标识后的农产品才可以销售。包装和标识上需要包含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例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可以申请使用优质农产品标志。
按照规定,我们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在包装或标识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相关信息。如果使用了添加剂,还必须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的标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制定。
我们在包装、保鲜、贮存和运输农产品时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我们销售的农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属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以及国内贸易,如需要实施检疫,就必须附上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我们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且我们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质农产品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优质农产品标志。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我们可以申请使用对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不允许冒用前述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如果我们销售的农产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不能进行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国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证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标准,对生产中或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们必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必须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并且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已经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法规经过计量认证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标准,对生产或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如果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销售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在收到检测结果后五日内可以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如果采用的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收到检测结果时,如果我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四个小时内申请复检。但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如果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进场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如果发现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如果我是农产品销售企业,我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如果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我的销售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通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我作为农产品销售的企业,我必须建立健全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于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我不得销售。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我作为一个个人也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当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被有关部门收到时,他们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如果经过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他们有权对其进行查封、扣押。
如果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我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收到报告的机关则应及时处理并通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责的,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生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我必须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时,发现农产品存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他们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所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果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及时制定。在此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受到处分。如果构成犯罪,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他们可能会受到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其检测资格会被撤销;如果造成损害,则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情节较重,他们可能会被撤销检测资格。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他们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能会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此时,他们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条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公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如果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我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我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可能面对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我可能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否则可能面对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或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而且属于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我可能会被责令停止销售,必须对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则必须进行销毁处理。我还可能会面对没收违法所得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利用虚假宣传来欺骗消费者,误导公众,我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所列的各种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额度,可以根据违法所得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侵害人损失情况等,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如果我作为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存在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五项所列的违规情形之一,我必须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农产品,并对违规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同时也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作为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我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如果我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存在本法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我必须对违规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处理,并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果我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将会被责令改正,并面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必须改正,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违反了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面对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额度将根据违法所得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侵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适当提高或降低。如果我违反了本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的处理和处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如果我违反了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的处理和处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法律对行政处罚和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那么就按照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如果我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我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我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我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也存在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向他们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我作为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涉及到生猪屠宰的管理,我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法将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