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常州神奇菌类生产有了新玩法

我最近在常州市政府官网上看到了一则通知,关于食用菌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方案。通知说,市场主体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创业活力,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提高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审批管理和风险防控。针对食用菌方面,政府制定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以此加强监管工作。现在通知已经印发,各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理清监管职责,落实好监管责任。附件里包含了具体的方案内容,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今天在市农业委员会上看到了一篇关于食用菌的监管方案,附件里面有具体的内容。按照我看到的说明,监管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来负责的。这个方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令《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至于监管责任,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整个监管工作机制还需要完善,但是我相信政府会尽可能保障公共安全和市场正常运转。我了解到,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是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生产和经营食用菌菌种需要办理许可证。企业需要主动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用菌菌种的生产和经营。农业主管部门会制定并实施监管计划,包括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他们会制定并公布抽查清单,确保法律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将随机抽查的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如果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多、存在安全隐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监管部门会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监管部门还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档案,确保没有无证或伪造、涂改、买卖或租借食用菌菌种的情况存在,同时还会检查相关的设施、设备、操作程序和生产记录等。相信监管部门会尽心尽力地确保市场的安全和规范运行。作为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的人,我需要了解到对于食用菌菌种的质量监督,监管部门会采取许多措施。其中,现场监督检查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监管人员会对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档案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是否详尽。此外,他们还会检查设备、场所条件和我生产经营的行为,确保这些符合国家的规定。监管人员还会采取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针对食用菌菌种品种和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监管对象重点包括本辖区重要的食用菌菌种品种和有质量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当然,如果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约谈我。监管部门会对我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责令我采取措施改正我的违法行为。作为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的人,我知道监管部门会实施很多措施来监督我们的工作。其中,如果我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问题,监管部门会采取整改措施。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定期举行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法规和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培训班,提高我的知法守法意识和规范市场秩序。如果我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或者制售假冒伪劣的食用菌菌种,监管部门会采取警示处罚措施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能不会给我颁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吊销、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我的食用菌菌种质量,并保证品种的真实性,从源头上保证食用菌菌种质量。此外,监管部门还会通过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来监督市场。如果我的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我的企业惩戒。作为一名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者,我知道监管部门会实施很多措施来规范市场秩序。其中,监管部门会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将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的监管。监管部门之间还建立了健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确保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能够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如果我作为一个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我列为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的对象,包括未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作为一名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者,我知道如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被吊销许可证或者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会将我列为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的对象,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如果在对我进行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我应该办理却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监管部门也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产和经营食用菌菌种的行为也受到相关审批和监管,如果我有相关需求,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我了解到,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8〕39号)文件要求,常州市政府发布了有关《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如果某企业生产和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该企业将会依法受到查处,如果构成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我知道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也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查。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我所在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制定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并于2018年4月28日印发。根据该方案,我们需要理清监管职责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审批管理,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此外,我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生产和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企业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们需要建立监管机制,三个部门——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都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监管。在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方面,相关企业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需要主动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并实施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计划,全面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抽查结果也将会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中。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失信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该加强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我们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检查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档案情况,主要是检查是否存在无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现象,以及检查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档案中是否记载了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二是检查生产经营行为,主要是检查食用菌菌种生产贮藏设备和场所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行为,以及是否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超范围、超级别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的情况。 同时,我们要进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抽查。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本辖区重要食用菌菌种品种和重点生产经营者,以及一些有质量问题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 另外,我们要进行约谈负责人的工作。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主要是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在必要的时候谴责、惩罚违规企业。如果在菌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我们还需要不定期举办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法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培训班,提高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的知法守法意识,规范食用菌菌种市场秩序。 同时,我们需要严厉打击食用菌菌种新品种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用菌菌种等违法行为,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是吊销、撤销其许可证。这样可以确保食用菌菌种质量和品种真实性,从源头上把好食用菌菌种质量关。 最后,我们可以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作用,将已办理营业执照并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商事主体情况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布,这样可以更好地进行信用监管措施。如果我们发现存在违规企业,我们将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处理。同时我们将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我们将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我们还建立了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如果我们发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我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 应当但未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的。 这样可以实现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如果我们发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我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 未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的; 3.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 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被吊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 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同时,如果我们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该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但未办理的,我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另外,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惩罚,对违法生产和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行为进行处理。我们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