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
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更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是法治政府是否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我省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意见、诉求,更多是由于法规规章实施成效不佳,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导致的。因此,如何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能,发挥制度规范的更大作用,日益成为一项更加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必须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实施体系,明确一些必然的实施路径,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提升法规规章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认同感,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于新公布的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具体部署工作,确保法规规章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有效实施。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方式,介绍法规规章出台的背景、目的和基本内容等,提高其社会知晓度。
(2)根据需要,采取知识竞赛、专项考试等方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组织召开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2)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渠道,了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
(3)从专项行政执法案卷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通过外部评议,了解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1)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乱处罚等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类,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2)因上位法发生变动或者法规规章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
(3)发现法规规章与同阶位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提请有权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并按照裁决贯彻执行。
(1)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具有现实针对性;各项措施是否明确、管用;程序是否适当、便民,易于操作。
(3)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规规章过程中,在规范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执行、强化执法监督以及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每年从主管部门已完成自评估的法规规章中,选择若干件组织评估。以法规规章制度设计本身的规范性、合理性作为评估重点。
省政府法制办每年可以从主管部门已完成自评估的法规规章中,选择若干件委托给高校、科研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法规规章的实施效益作为评估重点。
(3)法规规章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废止、解释、完善配套制度、改进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主管部门、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第三方的评估报告,由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分析,梳理出评估结果,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整改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确保法规规章顺利贯彻实施。
2、落实具体任务。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程序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门人员做好法规规章贯彻实施的宣传、培训、执法、评估等具体方案,确保工作落实。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实施经费保障工作,将法规规章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按时报送情况。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等文件。省政府法制办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将各部门贯彻实施法规规章情况,作为其立法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