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类政策法规之食用菌菌种管理2015版重磅升级
不容侵犯!2006年3月27日菌类政策法规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以及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为维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以及食用菌菌种(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要合规经营!为达到规范和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的目的,规定本办法,决定食用菌品种的选育和禁止使用菌种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条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顺应本办法。
第三条菌种有何定义?菌种被定义为由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震天动地!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种)——这是你必须知道的菌类政策法规,菌种的三级分类不多,却绝不能随意变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满世界!全国的食用菌种被它照管着,县级或更高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把本地区的菌种管理得井井有条。
第五条好菌种是我们的宝!县级或更高行政主管部门要更好地保护好这个宝贝,鼓励选育、生产和经营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勇往直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菌种环保急先锋!不能侵占、破坏菌种资源,要把它保护好,它才能真正服务于我们大家。
第七条采集菌种,量力而行!有的不能采,确实需要采的要经过审批,比如科研等特殊情况,才算合理,才能放心。
第八条你所向往的,不一定是异国佳肴,菌种被保障,还需得过农业部的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都需要报农业部的批准!
听我一言!境外引进菌种,应依法检疫,并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为的就是让菌种安心留在中国。
国家倡导和支持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想让自家种植的新品种受到认可?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还在为取名纠结?别犯傻啦!菌种品种名称需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菌种生产和经营的规定可不是闹着玩的哦!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从事菌种生产经营,都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这可是执照!别走私菌种哟。
想要从事栽培种经营?不需要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你得对菌种有所了解,必须具备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还要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哟!
母种和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只需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母种和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还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
想要申请母种和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农业部的相关政策法规哦!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注册资本、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数量、相应的设备和场所、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等等。
申请生产母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还要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而申请栽培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想要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仅需要符合农业部的政策法规,还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设备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等。如果申请的品种属于授权品种,还需要提供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的书面证明。
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以确保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政策要求。
栽培种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怎么办呢?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政策法规进行审批,审核意见在20日内出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收到书面通知,并需说明理由。
除此之外,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有一些其他要点需要注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在2个月内重新办理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如有项目变更,也需要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同时,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在上一级菌种的基础上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将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栽培种的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注意,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但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这是菌类政策法规中的明文规定。此外,禁止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菌种,并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菌种的生产经营应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记录生产地点、数量、培养基配方、来源等信息,以及菌种经营档案,记录菌种来源、过程等信息。两种档案应保留至菌种售出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载明品种、来源、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未按规定贴好标签和提供合格证的菌种不能进行销售。
销售菌种时,应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且标注内容应与销售菌种相符,这是菌类政策法规的明文规定。
菌种经营者应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菌种质量的监督由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禁止重复抽查,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这是菌类政策法规的明文规定。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并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检验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
在菌类政策法规中,严禁生产、经营假、劣菌种。所谓假菌种包括以非菌种冒充菌种,以及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而劣菌种则是指其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或标签标注指标。
禁止生产、经营过期、变质的菌种,这也是菌类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的。此外,在进出口管理方面,所有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都要取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还应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并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请注意,菌种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对于进出口菌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菌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可靠;并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菌类政策法规对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食用菌品种说明,以及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境外制种进口菌种需要具备对外制种合同,但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这也是我们必须引起重视的菌类政策法规。
对于违反菌类政策法规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罚。在本办法中,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的特性,在申请进出口菌种时需要仔细查看,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菌种特性是指各种食用菌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以及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这些特性决定了采用何种栽培技术以取得最佳的生产效益,在菌类栽培的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因为这与菌类政策法规有关。
根据菌类政策法规规定,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该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进行相关审批手续。这是为了保证野生食用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人类过度掠夺自然资源,必须严格遵循菌类政策法规规定。
本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凡是根据该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即自动失效。良好的法规环境为菌类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