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潍发建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属于食品和药品的物品目录》、《保健食品原料可以使用的物品目录》的规定,现将《保健食品中使用的物质》和《保健食品禁用物质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规定如下:
1、保健食品申报涉及的物品(或原料)为我国新开发、新发现、新引进且无食用习惯或仅在特定地区食用的,按《新资源》相关规定执行。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
二、保健食品申报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的保健食品涉及真菌、益生菌等项目(或原料)的,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查规定的通知》提出申请由卫生部(卫法监字[2001]84号)执行。
4、申报的保健食品涉及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卫生部关于限制生产利用野生动植物和其他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执行。我国卫生部印发的《关于限制生产以甘草、麻黄、肉苁蓉、雪莲及其制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通知》(卫生部发[2001]160号) 《原料》(卫发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通知批准熊胆粉、肌酸制成的保健食品的通知》(卫发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实施的。
5、申报的保健食品含有动植物项目(或原料)的,动植物项目(或原料)的总数不得超过14种。如果含有附件1以外的动植物项目(或原料),使用时,数量不得超过4个; 使用附件1、附件2以外的动植物项目(或原料)的,数量不得超过1个,且该项目(或原料)应参照《新食品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相关要求。按《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进行安全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限制。
六、此前公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食品药品清单
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项目清单
三、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
2002 年 2 月 28 日
附件1 食品药品清单
(按笔画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刀豆、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黑蛇、乌梅、木瓜、火麻仁、黛黛花、玉竹、甘草、当归、银杏、白扁豆、白扁豆花、桂圆(龙眼)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柑、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胡椒、小豆、阿胶、鸡胗、麦芽、海带、大枣(红枣、野枣)大枣、黑枣)、罗汉果、梅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枸杞子、枸杞、栀子、砂仁、肥海带、茯苓、香橼、根茎、桃仁、桑叶、桑葚、橘子、桔梗、益智仁、荷叶、萝卜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芥菜籽、黄精、紫苏、紫苏子、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香榧、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蛇毒、陈皮、薄荷、薏苡仁、红豆杉、覆盆子、广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项目清单
(按笔画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茯苓、蓟、女贞子、山茱萸、牛膝、川芎、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刺五加皮、五味子升麻、芦笋、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贼、木贼、牛蒡子、牛蒡子、车前草、车前草、北沙参、贝母、玄参、地黄、生何首乌、白根、白术、白芍根、白豆蔻、决明子、石斛(需提供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牛膝、杜仲、杜仲叶、白术、牡丹皮、芦荟、白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紫苏、侧柏叶、大黄、何首乌、刺五加、刺五加。 玫瑰果、沙参、泽泻、玫瑰花、洛神花、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桃、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丝柏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管椒、韭菜子、何首乌、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皮、桑枝、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贝母、番泻叶叶、壁虎、越橘、槐花、香蒲、蒺藜、蜂胶、罗望子、旱莲草、熟大黄、熟地黄、甲虫。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
(按笔画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角马、千金子、沉香、天仙子、附子、方解根、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枸杞、白根、孤挺花、关木通、农吉丽、夹竹桃、朱砂、稻壳(罂粟壳)、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敖、羊鸭、丽江人马、北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羊花、绿瓢虫、鱼藤、洋地黄、黄花、牵牛花、砒霜(白砒霜、红砒霜、砒霜)、草五、香加皮(柳树皮)、骆驼荚、鬼臼、草草、铁棒槌、百合山谷中的草,雪艾草,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蜍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