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宁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在我市开展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依法取得主体注册和许可,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2.明码标价、不加工不标注、来源不明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散装酒、汽酒等食品及原料。

3、不得加工贸易乌头乌头、附子、菊花、罂粟壳、罂粟苗、有毒的非食用野生蘑菇等。

4、不加工、生产、销售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遵守“长江禁渔、滇池禁渔”的要求。

5、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和提供酒类及含酒精食品。

6.学校食堂(含托儿所)、单位食堂、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农村宴请、会议集体用餐等严禁集体用餐. 野生菌类(包括干制野生菌类)可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7.落实《反食物浪费法》,杜绝浪费。 引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吃饭,文明用餐。

八、自觉开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定期消毒、疫情防控、清洁餐厅、门前三保等自查自查工作,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有关规定。

10、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安装瓦斯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积极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11.诚信经营,保质保量,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