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加强管理全面查处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和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与交流管理,通知明确,要切实提高法制意识,全面查处种质资源合作与交流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监管,深入开展培训宣传。

通知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种业加快开放进程,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逐渐增多,有力促进了农业和种业科技发展。 但一些单位法制意识薄弱,违规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问题时有发生。 2019年,国家有关部门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涉及利用我国玉米种质资源开展相关研究。 农业农村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

通知提出,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各地应对中国农业大学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与交流的违法行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拥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处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坚持守法,严格执行《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全面考察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 要对从事种质资源采集、保护、利用的有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出口种质资源,或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的行为。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利用种质资源。 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合作双方均受益,合作合同齐全,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须限期补发; 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合作; 违反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

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监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国家农业农村部《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 《审批服务指南》(见附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提交申请。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良好秩序。

通知还提到,将深入开展培训宣传。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相关涉农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学法知法的意识和能力。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探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等活动开展资源保护宣传周和新闻巡演,加强宣传引导。 依法依规营造种质资源合作与交流的良好氛围。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种质资源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