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产品涉税政策汇总

前言:

粮食已成为世界上最受关注的问题。 中国14亿人民的饭碗一定要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手里,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加大税收优惠、财政支持、政府财政补贴等一系列发展农村经济的配套措施。 为保障14亿人的粮食安全,下面我们整理了农产品税收相应政策,供大家参考;

1.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以蔬菜为原料,经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在流通过程中免征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上述生鲜肉蛋制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

3. 术语表: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畜牧、捕捞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附加税。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列于附注,不属于免税和免税范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2.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符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来自税收。 所得税是指:

1、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粮食、薯类、油料作物、​​豆类、棉麻、糖类、水果、坚果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③中药材种植;

④林木培育、种植;

⑤畜禽饲养;

⑥林产品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洋文化和内陆文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禁止项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1、种植业

(一)粮食初加工。

①小麦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麸、麦仁。

②大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大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米糠(米糠、米糠、统一糠)。

③马铃薯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马铃薯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马铃薯淀粉。 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

④其他粮食的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 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有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

(2)园艺植物初加工。

(3)水果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西红柿。

(4)油料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粮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5)糖厂初加工。 本范围中规定的甜叶菊也称为甜叶菊。

(6)纤维植物的初加工。

(7)大麻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大麻作物还包括芦苇。

(8)蚕茧初加工。 《范围》中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2、畜牧业

(一)畜禽初加工。

(2)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初加工肉制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内脏骨等。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农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根据企业具体实际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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