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收集 2022年最新禁用限用农药完整清单涉及70种农药

近年来,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防控和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我国越来越严格在农药监管方面。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份禁用、限用农药产品清单。 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已禁用、限用农药70种(禁用、限用农药详细清单及相关依据见下文)。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农药应当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安全间隔期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 剧毒、剧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水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生产,不得用于防治水生植物病虫害害虫。

1.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

666、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二溴化物、二溴乙烷、除草剂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敌敌畏、氟乙酰胺、草甘膦、美沙星、氟乙酸钠、甲氧嘧啶、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敌苯磷、联倍硫磷、甲硫醚 环磷酸盐、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代磷酸盐、磷脂、磷酸盐、特丁磷、甲基氯磺隆、芬磺隆、甲磺隆、硫甲胂、硫代金属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甲基溴化物、氟虫胺、氯膦酸盐、百草枯、2,4-二丁基、甲拌磷、甲基异水磷、磷酸铵和甲氨蝶呤。

注:2023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2,4-D丁酯。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梳理”。 扎磷酯没有注册制剂。 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水磷、磷胺和甲氨蝶呤。

2.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菌类政策法规_政策法规名称_政策法规分类/

禁用、限用农药名录(详细版)的依据

01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剂农药的通知(农农发[1997]17号,1997年10月30日)

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除草剂,吊销除草剂农药登记证。

02

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农农发[1999]20号,1999年11月24日)

自2000年起,禁止在茶树上使用含有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的农药(包括混合制剂)。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2002 年 4 月 22 日)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剧毒高毒农药新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氧化乐果、膦酸铵、特布硫磷、甲硫醚等新登记。 磷、磷、甲基异磷、内吸膦、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11种剧毒高毒农药(含混剂)新增临时登记申请; 已受理的产品,申请人3个月内未补齐相关信息的,将停止审批登记。 采用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剂型,或者用作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审查委员会专项审查合格后,可以受理临时登记申请。 对于已批准登记的农药(含混剂),我部将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分阶段限制在农作物上使用。

2.停止审批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审批含有高毒、高毒农药产品的分包装登记。 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不再换发。

3、取消部分剧毒农药在部分农作物上的登记: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了下列剧毒农药(含混剂)在部分农作物上的登记:大白菜上的氧化乐果、水果上的异甲酯甲酯树木,涕灭威用于苹果树,克百威用于柑橘树,甲拌磷用于柑橘树,特布磷用于甘蔗。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2002 年 5 月 24 日)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666、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双嘧啶、二溴乙烷、除草剂、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别:双氯芬酸、氟乙酰胺、氟化氢、四氟乙烯、氟乙酸钠、氟乙酸钠。

2.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不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脂、甲拌磷、甲基异水杀磷、特丁磷、甲硫磷、连乙硫磷、内吸性磷、克百威、涕灭威、甲氨蝶呤、硫环素、杀螨磷、多倍硫磷、氯唑磷、苯磷等十九种剧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 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不应用于茶树。 农药产品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

(2003 年 4 月 30 日)

1.取消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混配制剂登记。 自2003年12月31日起,对含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合制剂全部进行登记(具体清单由农业部农药化验所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临时注册有效期满4年的含有上述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混合制剂和单剂不再批准延续注册。 自2004年6月30日起,含有上述5种剧毒有机磷农药的混合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取消丁酸酰肼在花生上的注册。 自公告之日起,撤销丁酰肼(必酒)在花生上的登记,含有丁酰肼(必酒)的农药产品不得在花生上使用。 有关农药生产企业须于2003年6月1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领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批准杀鼠剂分装注册,对已批准的杀鼠剂分装注册不再批准延续注册。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2003年12月30日)

分三阶段减少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 自2007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全面禁止在农业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有甲胺磷等5种剧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登记证书(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剧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吊销除原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五种剧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注册证书(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同时,原药厂家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小到棉花、水稻、玉米、小麦四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吊销含有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制剂产品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用于农业,仅保留部分产能用于出口。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2号(2006年4月4日)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剧毒有机磷农药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凡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产品,吊销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书)。 保留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出口生产能力,并另行制定农药产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颁发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08

对含有甲磺隆、氯磺隆、三磺隆等除草剂的除草剂产品实施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2006年6月13日第671号)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停止注册含有甲磺隆、氯磺隆、三磺隆的除草剂新产品(包括原药、单剂、复方制剂)。 已获准进行现场试验或已受理注册申请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批准的产品将不再进行审核。

二、甲磺隆、氯磺隆、三磺隆原药生产企业必须提高产品质量,严格控制杂质含量。 若对甲磺隆含量低于96%、氯磺隆含量低于95%、芬磺隆含量低于95%或杂质含量过高,则生产工艺必须在期限内改进。 2007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标准的,依法撤销登记。

09

进一步加强含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管理

(农业部公告2006年11月20日第747号)

农药增效剂八氯二丙醚的生产和使用对人畜安全造成极大风险和危害。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

二、自2007年3月1日起,撤销所有已批准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登记。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 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如发现含有八氯二丙醚,我部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撤销其农药登记。

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

(2008 年 1 月 9 日)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5种剧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五种剧毒农药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在国内生产和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 其生产和出口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国禁止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

1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

关于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的公告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计划在期限内逐步淘汰。 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涂料生产,氯丹、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一、自2009年5月1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 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控制的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品或物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禁止和限制使用剧毒农药。 。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敌敌磷、联倍硫磷、甲硫环素、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磷磷、吡硫磷、磷脂的申请。 、特丁磷、灭多磷、甲拌磷、甲基异沙磷、克百威、灭多威、甲氨蝶呤、涕灭威、磷化铝、氧化乐果、甲硫氨酸、溴甲烷新增硫丹、硫丹等22种农药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和生产许可​​证申请; 停止审批含有上述农药的新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柑橘树上禁用氧化乐果、紫乐果,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禁用灭多威,柑橘树上禁用硫磷,黄瓜上禁用硫磷,苹果上禁用硫丹。树木和茶树,甲基溴登记在草莓和黄瓜上。 本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标签不得再变更,但已被撤销登记的农作物不得继续使用。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除草磷、联苯乙醚、甲基硫代环磷酯、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磷磷、焦硫磷、杀硝磷、特丁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停了下来。 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13

进一步禁止和限制使用氯磺隆等7种农药

(农业部公告2013年12月9日第2032号)

一、自2013年12月31日起,吊销氯磺隆农药登记证(包括原药、单剂、复方制剂,下同)。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氯磺隆将禁止在中国销售。 销售和使用。

2、自2013年12月31日起,氨苯磺隆单剂量产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 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安布拉磺隆单剂量产品已被禁止在中国销售和使用; 自2015年7月起,自2017年7月1日起,吊销三磺隆原药及复方制剂注册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三磺隆复方制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吊销甲磺隆单剂量产品注册证书。 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甲磺隆单剂量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自2015年7月1日起,吊销甲磺隆原药及复方制剂产品注册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方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甲磺隆境外使用出口登记予以保留,企业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福美双、福美双农药登记申请,停止审批新的福美双、福美双农药登记证; 2013年12月31日起,吊销福美双 根据福美双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双、福美双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并停止审批新的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 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

14

草甘膦管理措施

(农业部公告2012年3月26日第1744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制剂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包括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延续登记)。

二、经批准注册的草甘膦混合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8月31日前变更为30%以上;内容应补充完整。 相应注册证书的变更。 原农药登记证和临时农药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保留。

3、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但尚未申请登记的产品,申请登记时草甘膦含量发生变化。

4、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和临时农药登记证生产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剂,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15

百草枯管理措施

(农业部公告2012年3月26日第1745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百草枯原药生产及制剂加工厂,停止受理新的原药及水剂制剂田间试验申请和注册(含百草枯复方水剂制剂、同种制剂)。下)将被停止。 暂停申请和生产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下同)。 停止百草枯新母药及水剂注册和生产许可​​。

2、自2014年7月1日起,吊销百草枯水剂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 母体药品生产企业出口的水剂,保留境外使用注册,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水剂。 该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标签重新审批以及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变更。 标签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紧急电话号码等内容,并明确标注警告信息。 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主药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 百草枯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标签、变更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不再保留。 没有重新批准标签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已在市场流通的带有原厂标签的产品可销售至2013年12月31日。

16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2009年2月25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部分卫生用旱种衣剂、玉米等产品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审批含有氟虫腈的其他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 (包括正式注册、临时注册、分装注册)及生产批准证书。

2、自2009年4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旱地种衣剂及专供出口的产品外,须取得批准的含有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 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被吊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部分卫生用旱种衣剂和玉米外,我国停止销售和使用含有氟虫腈的其他用途农药制剂。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应当确保销售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理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17 号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2011年6月15日)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敌敌磷、联倍硫磷、甲硫环素、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磷磷、吡硫磷、磷脂的申请。 、特丁磷、灭多磷、甲拌磷、甲基异沙磷、克百威、灭多威、甲氨蝶呤、涕灭威、磷化铝、氧化乐果、甲硫氨酸、溴甲烷新增硫丹、硫丹等22种农药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和生产许可​​证申请; 停止审批含有上述农药的新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柑橘树上禁用氧化乐果、紫乐果,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禁用灭多威,柑橘树上禁用硫磷,黄瓜上禁用硫磷,苹果上禁用硫丹。树木和茶树,甲基溴登记在草莓和黄瓜上。 本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标签不得再变更,但已被撤销登记的农作物不得继续使用。

3、自2011年10月31日起,除草磷、联苯乙醚、甲基硫代环磷酯、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磷磷、焦硫磷、杀硝磷、特丁磷等10种农药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停了下来。 自2013年10月31日起停止销售和使用。

18

三项农药管理措施

(农业部公告2015年8月22日第228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甲基苯丙胺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甲基苯丙胺在柑橘树上使用。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溴甲烷、氯化苦登记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取消土壤熏蒸以外的其他登记。 溴甲烷、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19

对2,4-D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水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管理措施(2016年9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2,4-二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方制剂,下同)的现场试验和注册申请; ,批准2,4-D丁酯国内使用延续注册申请。 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D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注册。 原药品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时,可以申请将现有注册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的注册。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和批准国内使用百草枯延续登记申请。 保留母体药品生产企业出口境外使用的产品注册。 母体药品生产企业在延续注册时,方可申请将现有注册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注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农药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和使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氟虫酰胺用于水稻作物的农药登记;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水稻作物上使用氟虫酰胺。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呋喃丹、甲拌磷、甲基异水磷用于甘蔗作物的农药登记;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呋喃丹、甲拌磷、甲基异水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磷化铝农药产品必须采用内外双层包装。 外包装应密封良好,防水、防潮、防气。 内包装应透明,便于直接熏蒸使用。 内外包装均应标有高毒标签和“禁止在人畜居住场所使用”等注意事项。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20

氟虫胺管理措施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3月22日第14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或核准含有氟虫胺的农药产品(包括原药、单剂、活性成分复方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延续登记。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吊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有氟虫胺的农药产品。

21 List of Restricted Pesticides (2017 Edition) Announcement No. 256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31, 2017

1. For pesticides included in this list, the label should be marked with the words “restricted use” and the special restric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use; if used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label should also be marked with a safety interval. 2. The first 22 pesticides in this list are subject to designated operation, and the time for other pesticides to be implemented in designated locations shall be separately stipulated by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3. Announcements on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pesticides that have been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will continue to be implemented. 4. This announcement shall come into effect on October 1, 2017.

菌类政策法规_政策法规名称_政策法规分类/

政策法规分类_菌类政策法规_政策法规名称/

22

List of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pesticides

(November 29, 2019)

政策法规分类_菌类政策法规_政策法规名称/

23

Four highly toxic pesticides, including phorate, isosaphos-methyl, aminophos, and famiphos, have been phased out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nouncement No. 536, March 16, 2022)

Starting from September 1, 2022, the pesticide registrations of phorate, isosaphos-methyl, hydrophosphos, and methotrexate technical and preparation products will be cancelled, and production will be prohibited. Products that have been legally produced can be sold and used during the quality guarantee period. Sales and use will be prohibited from September 1, 2024.

SOURCE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