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杨凌区农林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菌种选育及菌种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进一步保障杨凌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食用菌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通知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用菌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杨凌示范区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企业不断聚集,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创新能力逐步增强。 食用菌产业逐渐成为示范区的支柱产业并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 但示范区和杨凌区农业行政部门在菌种管理方面基本空白,对食用菌质量安全监管不重视。 监管工作远远落后于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在食用菌产业发展中,菌种质量是成败的关键之一。 此外,食用菌菌种管理是种子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种子管理包括农作物种子管理和食用菌菌种管理。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食用菌菌种管理,进一步提高食用菌菌种管理意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对《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认真落实《管理办法》 ,切实落实食用菌菌种生产。 工商许可和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健全程序,全力做好辖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
二、扎实开展食用菌品种选育、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调查
要对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彻底排查登记,为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和使用铺平道路。 。 将查处与《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与规范整顿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秩序结合起来,与维护菌种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用户。 将《食用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分发给辖区内所有食用菌生产经营者,并指导食用菌生产经营者认真填写。 5月30日前报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三、开展食用菌菌种综合监管
杨凌区农林局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展食用菌监管工作。
(一)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杨凌区农林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母种、原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和栽培品种证书审核核发工作。 近期将对持证单位进行拉网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拥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储存等设备和场所,是否拥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及设施,是否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等条件是否符合农业部颁布的《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要全面禁止无证或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食用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取缔。
(二)指导和完善生产经营档案。 要指导、督促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菌种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 菌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员、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生产档案应当在生产后保存2年。菌株被出售; 菌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菌种来源、储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负责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自菌种销售后保存2年。
(三)加强商品菌种质量管理。 督促各类菌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者生产企业标准的要求。 商品菌种的质量由菌种生产单位检验。 商品菌种有效期内的质量问题由菌种单位负责。 超过有效期的质量问题由经销单位负责。 商品化菌株应当附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菌株等级、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生产日期、有效期、菌株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事项。 标签内容应当与生产、销售的菌株一致。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菌种。
(四)开展细菌从业人员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菌种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我区菌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生产水平,为确保食用菌使用菌种安全奠定基础。行业。
(五)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要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组织领导,尽快落实责任,做好菌种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全地区菌种监督抽查制度,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加强菌种跟踪管理,落实质量保证。 强化追溯体系,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菌种、无证生产经营、乱引进等违法行为。 6月30日前要组织对食用菌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及相关经验数据于7月15日前报示范区农业局。
附件:1杨凌示范区食用菌生产调查表
2 杨凌示范区食用菌生产技术应用情况调查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