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第一次检查后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
今天 (21)
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一审后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23 年 8 月 5 日
如何征求意见
(一)寄信:将意见寄送至康定市潞城镇沿河西路320号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并在信箱上注明“立法意见征集”字样。信封;
(2)邮箱:邮箱地址为616647961@qq.com
全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初审修订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新时代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素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协调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风气的行为。文明与进步。
第三条 弘扬文明行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相结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领导、社会协作、全民参与、全域推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弘扬文明行为,应当大力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延续红色血液,弘扬红军长征精神、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和抗震救灾精神,塑造和培育“忠诚、忠诚、责任、奉献、奉献、团结”的新时代甘孜精神。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其办公室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检查文明行为宣传工作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文明行为倡导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推动文明行为的推广。 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宣传文明行为,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倡导活动,将文明行为纳入职业道德。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明辅导员等要带头树立榜样,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潮流。
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
第八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高个人道德。
第九条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彼此忠诚、尊重、互相关心;
(二)保护红色资源,讲述红军长征甘孜、十八军进藏等红色故事,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
(三)关心和尊重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
(四)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积极参加扶老、救助孤儿、扶弱济困、救灾、教育等公益活动;
(五)根据自己的能力勇敢行事;
(六)参加无偿献血;
(七)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八)其他提倡、鼓励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统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庭教育、家风之中,自觉抵制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民族的言行,积极配合国家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参加民族团结和亲情援助活动;
(三)参加民族传统文化节日,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
(四)其他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秩序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提倡使用普通话;
(二)按顺序排队,文明礼貌;
(三)观看演出、比赛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注意观看礼仪,文明加油;
(四)自觉遵守噪声防治的有关规定,避免噪声扰乱公众,不大声喧哗;
(五)城市地区无散养牲畜,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狗绳(绳)牵引;
(六)不得乱摆摊、占用道路经营;
(七)爱护公共设施、花木等;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1)不随地吐痰或嚼口香糖、瓜皮、果壳等食物残渣;
(二)咳嗽、打喷嚏时掩住口鼻,患有流感、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3)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在非吸烟区吸烟时避开他人;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防止食物污染;
(五)文明如厕,不露天排便,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六)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社会诚信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履行承诺和约定义务;
(二)诚实守信,不说谎、欺骗他人;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他人隐私,不滥用个人信息;
(四)诚信经营,信守合同,如实促销,明码标价,公平竞争,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强迫交易;
(五)旅馆、民宿等经营者不得挤压住房供应、抬高房价;
(六)其他社会诚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积极参与义务植树,不破坏相关保护设施,保持草畜平衡,不超载、过度放牧;
(2)虫草采收,草皮挖填;
(3)采集松茸等真菌植物资源时,应保留部分母株,禁止灭绝采挖;
(四)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不使用超薄农膜,不露天焚烧秸秆、杂草;
(五)不释放外来物种,不过度释放造成生态失衡;
(六)不非法捕捉、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不违规饲养动物;
(七)不得向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污水、垃圾等废弃物;
(八)露营、玩水坝、钓鱼等户外活动不污染、破坏环境;
(九)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不得违规使用野火;
(十)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规范驾驶机动车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特种车辆,在路口有序通行及拥堵路段,不得占用车道超车或恶意做其他事情。 车辆在泥泞、积水的道路上低速行驶;
(二)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疾人停车位;
(三)驾驶商用车辆时,保持车内清洁、无异味,使用文明用语,提供规范服务,不拒载、欺凌、拒绝乘客乘车;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听从引导,自觉排队,先下车后上车,对老弱病残孕等主动让座,做到电子设备不得发出声音打扰其他乘客;
(五)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帽,不乱戴、不争路权、不逆向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并在指定区域为电动汽车充电;
(六)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和斑马线,不闯红灯,不穿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工具,规范停车;
(八)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校园文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学校应当加强文明礼仪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优秀校风、师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文明教学,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得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向校外培训机构等介绍学生并提供相关信息;
(三)学生应践行文明礼仪,尊重和感恩父母、老师、长辈,团结同学、互相帮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
(四)维护校园治安,不在校园内及周边乱停放车辆,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转关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邻居互助;
(二)办理婚礼事宜时,不铺张浪费,不攀比,不索要高价礼品;
(三)宽养但不够安葬,节俭办丧,念经祈祷的人数和时间适当;
(四)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撒撒纪念物;
(五)不在禁止的区域、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内悬挂经幡;
(六)自觉破除陈规陋习,不参加封建迷信等庸俗活动;
(七)其他改变风俗习惯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网络文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主动传播向上、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不浏览、点击高风险网站和链接,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违法信息;
(二)使用文明语言,注重理性表达,尊重他人隐私,不跟风炒作,自觉抵制人肉搜索、人身攻击、谣言诽谤等网络暴力;
(三)自觉抵制低俗、低俗、同人文化、高价值打赏等不文明网络行为;
(四)网络直播中不得通过低俗人物、卖贫、煽情等方式吸引粉丝获取流量,不得含有吸烟、酗酒或者其他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的内容;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绿色生活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饮食,合理消费,使用公勺公筷,实行“光盘操作”,不鼓励饮酒或过量饮酒;
(二)节约资源,使用可回收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过度包装产品的使用;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垃圾、杂物分类投放;
(四)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共享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家用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节能汽车;
(五)优先使用节能电器、节水电器等绿色家电,节约水、电、气,及时关闭电器电源,鼓励和支持无纸化办公,使用纸张。双方;
(六)提高全民健身意识,科学健身,培养阅读兴趣,多读好书,积极参加“全民读书·书香甘孜”活动;
(七)其他绿色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提供热情优质服务,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违反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
(二)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维护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景区管理,听从引导,按照管理单位的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四)未经许可,不攀爬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穿越无人区,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户外活动;
(五)保护红色文化、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资源;
(六)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建立重点管理清单并及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纠正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意驶经草原、湿地、钙化滩涂等生态脆弱地区的;
(二)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圈定草原、林地等私人风景名胜区、打卡点的;
(三)捕猎、买卖野生动物、随意放生外来物种的;
(四)违反禁火规定,野外用火的;
(五)拦车索要奖励或者过度索取的;
(六)强迫消费、欺骗、欺骗顾客的;
(七)破坏、占用公共设施、绿地,攀爬、采摘花木的;
(八)在公共区域、文物和设施设备上进行悬挂、粘贴、书写、涂鸦的;
(九)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违章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影响交通、消防安全的;
(十一)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投掷物品的;
(十二)餐饮经营者违规排放油烟、排放污水的;
(十三)驾驶车辆占用车道超车或者恶意超车的;
(十四)未经许可在网络散布谣言、进行网络人身攻击、直播突发事件的;
(十五)其他需要重点整改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保障与促销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促进文明行为责任落实机制;
(二)引导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宣传,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家庭,引导和倡导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有关责任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礼遇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奖励制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内部员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创造优美清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公共服务促进和谐宜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和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交车站、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道、立交桥、地下通道、绿色照明、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路缘坡道、直升机等无障碍设施;
(四)机场、车站、政府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母婴室,并提供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便利的设施;
(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服务设施;
(六)公共厕所、分类垃圾桶、污水收集处理等卫生设施;
(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八)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公共设施;
(九)道路、住宅区、建筑物、门牌号等地名指示设施;
(十)宣传屏(柱)等公益设施;
(十一)绿化站、房车露营地、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导游、注意事项等提醒标志;
(十二)其他与弘扬文明行为有关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发展:
(一)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城市文明;
(二)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文明诚信经营;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家庭、社会文明共建活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校园欺凌,营造良好氛围。安全、文明、健康的教育环境。 ;
(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科学合理设置绿化站、房车营地、旅游厕所等点,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宣传文明旅游服务;
(五)农业、畜牧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扑救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指导,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火灾。森林和草原火灾;
(六)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动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教育教学、村规民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融入家庭活动,促进民族交流和融合。 ;
(七)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政务账号等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发布公益广告,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揭露、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八)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街道、广场、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章程规定文明行为规范。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自治程序确定婚丧喜庆宴请的规模、标准、范围,彩礼、礼金、彩礼等的最高限额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村文明建设和淳朴民风建设等。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主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服务手续,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 。 应用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记录执法全过程,仪表整洁,使用文明语言。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建立文明劝说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劝说工作。 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和必要支持。
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整合各类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扩建和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立文明行为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推行文明行为及志愿服务积分制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保护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提出文明行为建议和意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职责的,有权提出投诉。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处罚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及时受理和调查不文明行为,并提供信息关于举报人和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