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正版农业部令第62号如何管理食用菌的菌种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人都应遵守本办法。菌种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和破坏。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如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需申请采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需经农业部批准。从境外引进菌种,应按要求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国家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同时引导企业投资新品种选育。选育的新品种可合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国家保护。选育者可自愿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技术鉴定工作。食用菌品种应按规范命名。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此页面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相关的法规说明。在此页面中,您可以了解到国家对食用菌种质资源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页面中包含多个章节,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和破坏;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第八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须经农业部批准;第九条规定从境外引进菌种需按要求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并可合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国家保护;第十一条规定选育者可自愿申请品种认定,并有专门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技术鉴定工作;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品种应按规范命名,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页面底部包含分页链接,您可通过翻页查看更多内容。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人都应遵守本办法。菌种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和破坏。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如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需申请采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需经农业部批准。从境外引进菌种,应按要求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国家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同时引导企业投资新品种选育。选育的新品种可合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国家保护。选育者可自愿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技术鉴定工作。食用菌品种应按规范命名。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此页面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相关的法规说明。在此页面中,您可以了解到国家对食用菌种质资源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页面中包含多个章节,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和破坏;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第八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须经农业部批准;第九条规定从境外引进菌种需按要求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并可合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国家保护;第十一条规定选育者可自愿申请品种认定,并有专门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技术鉴定工作;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品种应按规范命名,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页面底部包含分页链接,您可通过翻页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