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农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鼓励实施农药削减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农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农业部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农药登记条例有何变化?

答: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我国生产并出口到我国的农药需要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审查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审查工作,并明确了登记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必须先进行登记试验,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四是规定注册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由农业部认可的注册检测单位进行,注册检测单位应当对注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 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换证、变更程序。

问:《条例》对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重复审批、分散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修改内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对农药质量负责。委托加工和重新包装。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原材料时,必须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 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经质量检验合格,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刷或贴标签,并明确标签上应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食用农产品用农药的标签应标明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对农药管理有何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分散、秩序混乱,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的情况,《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取消农药经营经营主体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等。按照站等主体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剧毒等限制性农药实行定点管理制度。 二是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建立采购台账,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其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采购农药。 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用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对农药使用管理有何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擅自加大用量、超范围使用、不按安全间隔收获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农业部门要求各级各地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鼓励和支持农药减量计划的实施和自愿削减农药使用量。 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和技术要求使用农药,禁止使用禁用农药;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生产中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