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县人民政府政策解读与法制办公室农业部负责人就农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林生产生态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农药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 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 现行《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农药供应量大。低水平、同质化农药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量小,要依法推动农药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 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分散管理等问题。 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 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散乱,有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甚至销售违禁农药。 要依法推动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用量、超范围使用、不按安全间隔收获农产品等现象。 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农药科学使用。 五是现行《条例》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民事、行政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施严厉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必须修改条例。
问:农药登记条例有何变化?
答:《条例》主要对农药登记制度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并出口到我国的农药需要申请登记。 农药登记证及公告。 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审查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审查工作,并明确了登记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必须先进行登记试验,并将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农业部。 四是规定注册检测应当按照规定由农业部认可的注册检测单位进行,注册检测单位应当对注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 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换证、变更程序。
问:《条例》对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重复审批、分散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修改内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对农药质量负责。委托加工和重新包装。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原材料时,必须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 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经质量检验合格,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刷或贴标签,并明确标签上应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食用农产品用农药的标签应标明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对农药管理有何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分散、秩序混乱,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的情况,《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取消农药经营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等。按照农药站等主体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剧毒、高毒、高毒等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其他限制使用的农药。 水源、生活区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检查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如实记录。 其他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所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购买者、销售日期等,并正确说明使用范围、方法和用量。农药的技术要求和要求。 防范措施。 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相关证明的农药。许可文件。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对农药使用管理有何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擅自加大用量、超范围使用、不按安全间隔收获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农业部门要求各级加强农药使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宣传农药科学使用,免费提供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设备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减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 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农药; 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应当在农产品收获前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用; 蔬菜、水果、茶叶、菌类、中药材生产中不得使用剧毒、剧毒农药。 五是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等。农药的使用,以及农药的名称、用量和用法。 制造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