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披萨也有家族最新菇菇政策法规出炉

我看到的是一个关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文件。它的编号分别是农业部令第62号、2013年第5号、2014年第3号以及2015年第1号修订。这个文件共有一章,章节名为“总则”。第一条说明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以及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了这个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人,都需要遵守这个办法。第三条解释了什么是菌种,它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菌种被分成了三个等级: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种)。根据这个文件,农业部管理全国的菌种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在行政区域的菌种管理。这份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食用菌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等工作,并且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这份文件的第二章则讲述关于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的内容。规定国家要保护食用菌的种质资源,禁止侵占和破坏。此外,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如果确实因为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就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按照这份文件的内容,如果我们要从境外引进菌种,必须遵守相关的检疫法规,并且在引进菌种后30天内,将一定数量菌种送达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同时,国家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到食用菌品种的选育和开发中来,并且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相互合作,以开发出新的品种。如果我们真的成功选育了新的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将保护品种品权人的合法权益。选育(或引进)新的食用菌品种的人可以选择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这个中心成立了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而食用菌品种名称也必须规范。具体的品种命名规则则由农业部颁布。如果我们要从事菌种的生产和经营,就必须先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我只是从事栽培种经营,就不用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是我必须具备相关的菌种知识,拥有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且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至于母种和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先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然后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发,最终要报农业部备案。而栽培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我要申请母种或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母种,5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原种;并且必须有一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如果我想申请母种或原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我必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母种)或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原种)。其次,我需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2人以上。第三,我需要拥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还需要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如果我要生产母种,还需要有制作菌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第四,我的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和其他条件都必须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如果我想申请栽培种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我必须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必须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还需要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同样地,我的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和其他条件都必须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如果我要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4.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重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 菌种生产经营场地照片及产权证明; 6. 品种特性介绍; 7.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如果我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品种为授权品种,我还需要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派遣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但必须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决定。如果我申请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20天内,他们就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在20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把审核意见提交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接收审核意见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天内完成审批。如果满足条件,他们就会发给我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不满足条件,他们会写信通知我并说明理由。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在有效期满之前的2个月内,如果我需要继续生产经营,我必须按照原先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许可证。 如果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许可证的项目发生了变更,我就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菌种有不同的生产级别,每个级别生产的菌种只能用于相应的生产。如果我获得了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我就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但是使用上一级菌种进行生产后,栽培种就不能再用于扩繁菌种。 禁止从事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菌种生产经营,同时也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我作为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的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档案包括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和菌种流向等信息,保存至售出后的2年。 我作为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菌种经营档案,包括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经营档案也需要保存至销售后2年。 我销售的菌种必须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该载明相关菌种的名称、级别、规格、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信息。我销售菌种时应该附带标签,标注菌种的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等信息。标签上所标注的内容必须与我销售的菌种相符。 作为菌种经营者,我需要向购买者提供菌种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和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是由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进行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费,同时禁止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的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验过程应该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需要配备菌种检验员。我作为菌种检验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 不能生产和销售假、劣质的菌种。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称为假菌种: (一) 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的种类,品种或级别与标签上标记的内容不符。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称为劣质菌种:(一)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二)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我知道,禁止销售过期或变质的菌种。 如果我从事菌种的进出口业务,我需要获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国家外贸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获取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资格。 如果我想要申请进出口菌种,我需要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并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三个月。 菌种的进出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资源;(二)菌种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如果我想申请进出口菌种,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二)食用菌品种说明;(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我想要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我需要在拥有外方的制种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办法第二十九条的限制。但是,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而不能在国内销售。此外,不得将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的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的特性。所有食用菌品种都有其特定的属性和要求,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其抗逆性、丰产性、出菇时间、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和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都是不同的。 野生食用菌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需遵守《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本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并领取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被废止,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过期后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