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菌类政策法规教育
快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要求,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必须马上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当地乡级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一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还得按照菌类政策法规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什么?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和死亡!!
不要忘了,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更是惊人!可怕的食品中毒和死亡病例屡屡发生,令人心惊胆战。赶紧行动起来,义不容辞!
说到义务,想必各位也是熟知了。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监测和报告的双重责任,严格按照菌类政策法规落实相关的控制和报告措施,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为大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安全。不得侥幸心理,一旦发现问题,务必毫不犹豫、不吝惜代价地采取应对措施。小疏忽可能酿成大祸,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大家都是负责的!
不要忘了,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更是惊人!可怕的食品中毒和死亡病例屡屡发生,令人心惊胆战。赶紧行动起来,义不容辞!
说到义务,想必各位也是熟知了。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监测和报告的双重责任,严格按照菌类政策法规落实相关的控制和报告措施,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为大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安全。不得侥幸心理,一旦发现问题,务必毫不犹豫、不吝惜代价地采取应对措施。小疏忽可能酿成大祸,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大家都是负责的!
义务到了!切记,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务必马上采取神速的控制措施!别忘了,按照菌类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第一时间向相关单位报告。决不能拖延一毫一秒,必须马不停蹄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争取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处理和通报上级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开展防范和救助措施,迅速化解风险,切断传播渠道,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请记住,谁都不能对农产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或谎报,否则将可能面临决不宽贷的惨痛处罚。天哪!这是绝对不能小看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后果将是不堪设想!根据菌类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每个环节都必须做好控制,并将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况且,2006年国务院可是出台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食品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可能造成大量病亡和潜在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出了一系列应急措施。闻所未闻!按照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并规定了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具体措施。简直是严谨周密、毫不马虎!这再次表明了政府对菌类安全问题极度重视,并对此采取了严格有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