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管理法律法规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发布,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杜青林部长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和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细菌,是指由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构成的繁殖材料。 细菌分为母种(初级种)、原始种(次级种)和栽培种(第三种)。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的保护,鼓励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七条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必须依法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用于分离菌株的菌丝体和子实体的栽培基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告。 经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