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香菇出口协调组自筹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领导下,根据鲜香菇会员大会的决定并在其监督下,鲜香菇出口协调组理事会对协调组自筹资金进行管理,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交纳标准 协调组会员除正常交纳商会会费外,按以下标准向协调组交纳协调组自筹行业发展资金,该资金每年交纳一次。 根据年度鲜香菇出口企业申请签章出口数量统计,秘书处统计鲜香菇出口企业申办出口数量和应缴款金额,并向企业发送收缴资金费通知,企业在接收通知后1个月内须将有关款项汇付至商会。对逾期或不交纳资金费企业,将根据行业协议进行处罚或停止办理签章手续。 企业资金费收费标准为20元/吨,缴款金额为20元×企业年度申请签章出口数量。资金费不予退还。 商会办理鲜香菇出口签章服务工作工本费按寄出的快件数为计并向企业发送工本费收费通知(30元/快件),企业在接收通知后1个月内须将有关款项汇付至商会。对逾期或不交纳资金费企业,将根据行业协议进行处罚或停止办理签章手续。 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协调组理事会研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筹集和使用审批权归协调组理事会,每笔支出需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签字方能有效; 3、协调组不设立专门财务和帐户,此项费用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代管; 4、资金的收集、保管、使用情况接受协调组监事会监督; 5、协调组秘书处定期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自筹行业发展资金收支情况。 三、允许开支范围 1、反哺鲜香菇产区; 2、应对国外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 3、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对外宣传有关工作; 4、协调组对行业决议执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的专项费用; 5、协调组国内外市场调查、信息采集、整理与发送等相关费用; 6、协调组公共活动招待费及相关费用; 7、协调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报酬; 8、经理事会通过支出的费用项目。 协调组秘书处的固定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仍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承担,不从本资金中支出。 四、代理帐户名址 帐户名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开户行:工商行东四南分理处 帐号:0200001009014457433 本办法于2004年11月24日经鲜香菇协调组出口企业大会通过,由协调组全体会员共同执行。解释权属鲜香菇出口协调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