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号)、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市县工商质监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编制划转的通知》(苏编办发〔
号)和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精神,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分局由省垂直管理机构改为地方政府管理。将原区社会事业局(区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副处级建制,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政府工作部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统一负责全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承担管委会(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不再保留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事业局不再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划入原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虎丘区)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原由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三)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
(十四)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重点产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五)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六)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七)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统计、保密、保卫、信访、接待、档案、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全区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调研、对外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以及审计监督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指导本局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评选表彰;指导、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做好思想工作;做好党务工作,组织开展党内各项活动,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的组织工作,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法制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查研究企业、个体经济发展情况,拟订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企业)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和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公开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拟订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流通和消费(含餐饮业、食堂等,下同)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辖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基层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评估;依据上级规定,配合建设辖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善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办区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完善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的交流;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综合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及市场监督的相关职能。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依法监管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药品委托生产;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参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参与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政策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商标使用、商标印制等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等商标违法案件;研究拟订全区商标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承担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网上监测);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配合开展产品缺陷管理,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开展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处置。
组织实施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协助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协助组织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社区的消费教育与引导;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受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申诉的举报工作;承担和指导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及信息的分派、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承担指导
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络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考核基层单位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会审有关重大消费侵权案件;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组织授权依法调查处理干部的违纪行为;负责受理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举报、控告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的申诉;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组织开展本局政风行风建设;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为:承担全区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全区系统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联合行动;查处违法直销和案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牌子,分别为:
综合保税区分局、狮山分局、枫桥分局、浒墅关分局、东渚分局、通安分局、横塘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为正科级建制,其他均为副科级建制。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行政编制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分局长
本规定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进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