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菌物学会菌文化分会会长、中国食用菌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省华:猴头菇产业
“猴头菇简称猴菇,近年来因为猴菇引发的商标纠纷使得该产业面临发展困局,因此猴头菇产业的发展需要健康的行业环境。”日前,中国菌物学会菌文化分会会长、中国食用菌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省华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猴头菇,在民间一般都称为猴菇,是我国食用菌领域的重要菌类物种,进入人们的饮食生活由来已久,20世纪50年始人工驯化研究,70年代末在浙江常山县开始规模化栽培,目前全国多地都有栽培,是被消费者广为熟知的食用菌。
《中华本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委会编著,1998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记录,猴头菌别名猴菇、猬菌、刺猬菌、小刺猴头、猴头菇;《中药大辞典》(南京中医药大学编著,2006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记录,猴头菇异名猴菇。《新华本草纲要》(江苏省植物研究所等编著,1991 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中记录,猴头菌别名猴菇、猬菌、刺猬菌、小刺猴头、猴头菇。
韩省华认为,在日常食用消费中,猴菇作为猴头菇的简称,在食品宣传中常见。中国菌物学会菌文化分会经过调研提出,猴菇作为猴头菇的简称,具有学术上的科学性,也具有认知的普遍性。
2022年,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在一封名为“猴姑与猴头菇”商标纠纷致会员企业的公开信中表示,近期,有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江西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把漯河市多家食品企业起诉到法院,索要巨额赔偿金,严重干扰该市食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该协会质疑,这与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是典型“滥诉”敲诈行为。
同样是在去年,杭州张太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太和”)、兰溪市太和天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猴菇米稀”字样,遭遇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经浙江省高院二审后依然判定为商标侵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 要求,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名称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即产品标签上的任何字符不得大于产品名称。
通过对比两款产品可发现,张太和的产品“猴菇米稀”,原料含有猴头菇成分,包装上有自己品牌“张太和”,外包装系圆筒形白底红字,并且只在天猫商城张太和旗舰店销售。而江中食疗的“猴姑米稀”,不含猴头菇成分,“猴姑”则是姑娘的“姑”,产品包装外包装系长方体外观呈红色。
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从江中公司受让获得第13019935号“猴姑”、第13055691号“猴姑”、第19668453号“米稀”和第33623481号“米稀” 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食疗在全国各地对猴头菇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大量诉讼,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至4月4日,涉及江中食疗侵权案件已有297起。
“猴姑”商标争议由来已久,曾多次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前,宁波一家企业曾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猴姑”商标裁定,对后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裁定。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认为,“猴头菇”与“猴姑”未形成对应关系,“猴姑”并非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认为“猴姑”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撤销一审判决。
“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给垄断了。”“猴姑”与“猴头菇”没有对应关系,“换言之,别人用猴头菇客观描述饼干,不是商标侵权。”
近日,浙江中药材产业协会发出意见书,认为猴头菇在民间传播使用中被简称为“猴菇”。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鑫兴商贸有限公司等发出企业公开信认为,“猴菇”就是“猴头菇”,对猴头菇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简化的称谓可以更快地将猴头菇相关产品推向消费市场。
兰溪市食品协会秘书长童永生认为,猴头菇产业发展来之不易,因产品标注“猴菇”遭到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进行诉讼,直接影响了猴头菇产品研究、生产、加工的企业进行生产和开发。“猴菇”就是“猴头菇”,在媒体端、网络端、移动互联网端中已广泛传播,消费者对含有猴头菇成分的产品,可以清晰认知、便捷获取,分辨容易,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简化的称谓,对猴头菇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可以更快地将猴头菇相关产品推向消费市场。
“对于通过恶意诉讼,破坏猴头菇产业发展的行为,将坚决。要警惕地毯式碰瓷维权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一些将索赔当成最终目的的垄断式维权。猴头菇全行业企业要积极抱团,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童永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