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制定本指南。
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司法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公开。
司法部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司法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范围参见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司法部政府网站(网址:)、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
申请人向司法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部政府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A.邮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通过邮政信函提出申请的,应使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邮政挂号信提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B.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司法部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开形式要求等。
a.司法部信息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司法部信息公开办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b.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不属于司法部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g.司法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h.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i.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依法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j.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司法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司法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司法部更正。司法部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司法部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司法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司法部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司法部主动公开该信息。司法部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及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