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发展政策和法规评析
2016年7月12日,位于四川成都的中国移动通讯百年通讯馆迎来大批网媒记者编辑参观。这座展览馆陈列着各式移动设备,无声地讲述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史。图/本刊记者 潘树琼 摄
随着“互联网+”、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随着网络直播、物联网、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技术(AR)等新技术、新应用的迅猛发展,随着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的深入实施,2016年,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也在与时俱进。未来,移动互联网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合法性、性、科学性,改进监管程序和方式,加强各方共治,发挥司法和调解、仲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
2016年11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职权及配合,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
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系统论述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的机遇和挑战、目标、原则、战略任务,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切实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目标。
1.加强对网络出版的管理。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共同颁布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旨在统一网上和网下的出版服务市场准入和管理标准,加快出版业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2016年6月,为规范“手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2.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代2004年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3.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2016年2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新媒体发布时政类新闻也需要取得许可,并提高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强调总编辑负责和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2016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的通知》,严禁盲目追求时效、未经核实将社交工具等网络平台上的内容直接作为新闻报道刊发。
2016年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开展打击利用云盘传播淫秽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迅雷、新浪、百度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一些网盘被关闭整顿。对网络大V的整治力度也不断加大。6月,国家网信办开展跟帖评论专项整治,集中清理跟帖评论中违反“九不准”,触犯“七条底线”的违法违规有害信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12月,国家网信办开展了整治标题党专项行动,并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标题规范管理规定(暂行)》。
2016年7月,全国网信办主任座谈会召开。8月,国家网信办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网站履行网上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八项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要对新闻信息内容的导向和创作、生产、传播活动负总责,完善总编辑及核心内容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考核与退出机制;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提升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新闻发稿审核系统,加强对网络直播、弹幕等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
1.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2016年4月,文化部查处斗鱼、熊猫TV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2016年12月,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搜索及广告的监管。2016年5月,“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于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是否为广告的大讨论,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派调查组进驻百度,并开展网址导航网站专项治理。6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引入了“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两个概念,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
3.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管。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
4.加强对App的监管。2016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
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再造政务服务,融合升级政务服务平台渠道,夯实政务服务支撑基础。
政务公开、政务舆情回应是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需要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的标准、提供政务舆情回应时效,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回应内容应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从先发展再治理,转变为发展和治理同步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以下四方面来完善互联网政策与法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互联网立法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即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越权设定处罚、许可和强制。其次,应当加强立法的性和科学性,鼓励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专家、行业协会广泛参与立法的过程。同时建立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对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违反上位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合时宜的条款。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我国的互联网监管领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互联网监管机关应当贯彻程序正当理念,一方面,在行政立法中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参与权、知情权、获得救济权;另一方面,则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和结果公开制度。
互联网产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新性,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在互联网监管机关人力和技术水平都有限的情况下,仅靠行政机关的刚性监管,往往成本很高,而且效果不佳。在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积极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共同作用,通过合作监管、自我监管等方式能够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果。其中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包括设定最低标准,召集多方协商机制,支持和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协商,提升其参与协商的能力以及进行最终的监督。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制定标准,共同执行,同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公民投诉举报等机制作用,这样才符合多主体治理的要求。
各级法院审理的涉网络犯罪主要包括网上造谣、、传播淫秽物品、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网络侵犯人格权案、网络不正当竞争案、网络合同案等。然而,司法也存在着取证难、审判周期长、判赔数额低等不足。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一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功能,出台更加明确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司法公开;另一方面,需要发挥ADR机制在解决网络纠纷中灵活、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有效保障。(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